歐洲的經驗:政策給力
由于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可燃性廢棄物,既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又能使全社會取得良好的環境效益,同時又能避免為處置這些工業廢棄物而興建專門的焚燒廠和填埋場,增加費用。因此,國際上許多發達國家都制訂相應的法規和政策來推動這項技術的廣泛應用和健康有序的發展。以歐盟各國情況為例,可以說明這方面政府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首先是制訂有關法規和經濟政策。逐步禁止部分可燃性廢棄物采用填埋處置,限制采用專門焚燒爐的處置,鼓勵采用在工業生產中,特別是在水泥工業回轉窯中混燒。歐盟規定到2005年不能填埋有機物,2007年不能填埋廢舊輪胎,2009年歐盟國家不能采用填埋處置廢棄物的方式。另外,各國政府在廢棄物回填處理時收費較高,并且逐年提高收費價格。其價格要高于把廢料送給由廢棄物預處理廠處理的費用。
歐盟在2000年12月4日公布了2000/76/EC的指令用來指導歐盟國家在廢棄物焚燒方面的技術要求。其中,專門列出了用于在水泥廠回轉窯混燒廢棄物的特殊條款。
對于產生廢棄物的各類企業,要按照當局法律規定,在當局認可的機構進行對廢棄物的處置(包括焚燒、混燒和填埋)。企業要按照當局規定認可的價格由廢棄物產生的企業付給廢棄物處置企業或機構處置的費用。企業不得未經當局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準,自行處置或丟棄。否則,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這種由廢棄物產生者繳納廢棄物處置費用的做法,從源頭促進和保證了廢棄物科學、有效、合理處置和利用的資金來源,保證了廢棄物處置和利用中物質流和資金流同向流動。這就是為什么在這些國家里廢棄物處置和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關鍵。而政府的宏觀管理在這方面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各國政府為了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改善環境質量,在財政投入和稅收政策上作了必要的調整。如:丹麥政府規定當水泥產業應用可燃燒廢棄物做替代燃料時,由于減少了使用礦物質燃料數量使總的CO2的排放量有所減少,可以采用間接CO2減小量退取能源稅金(CO2排放稅)的辦法,使企業得到經濟效益。
法國政府對于向廢棄物預處理廠支付費用時,按照處理量由政府財政提供30%的資金支持。使得在處理和利用廢棄物從源頭上得到資金支持。
比利時政府當局對于興建集中的廢棄物預處理廠給予不收土地費用的支持。以便降低興建這類企業時的初期投資。
各國政府都利用價格杠桿作用,不斷提高廢棄物填埋的費用,使企業從經濟利益考慮,比較容易接受將廢棄物由預處理廠集中處置,然后進行利用的方針。
通過以上各項政策措施,目前歐洲各國政府的目標是:通過使用AFR(AlternativeFuelsandRawMaterial)使每一個人獲益。即AFR的制造商,以及使用者和人們生存的環境達到三贏。
各國政府普遍提出“你的廢料就是我的原燃材料”的策略,以便真正使需要運到焚燒廠、填埋廠的廢物量減少,并且大量節約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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