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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議會對預算進行裁量和監管。根據預算草案,議會收到拍賣收入支出計劃只比州政府具體分配拍賣收入早30天,因此可能幾乎沒有機會進行審議。這就很難保證支出計劃與議會的優先考慮相一致。加之拍賣收入的具體分配可能對“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實現AB32目標的效率和效果產生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州政府關于支出計劃的時間安排就更讓人擔憂。為此,議會應該獲得機會審批支出計劃。
二、有可能高估拍賣收入對一般預算的可替代額度。對于州財政狀況,利用拍賣收入替代部分一般預算,符合議會的考慮。目前州政府尚未提交支出計劃,因此還不能知曉如何通過拍賣收入替代一般預算,從而為后者節省5億美元。如前文所述,拍賣收入必須用于減排溫室氣體或減緩其排放危害。然而,根據LAO對目前一般預算支持此類活動的統計,總額約1億美元,遠未達到5億美元。可見,預算草案有可能高估了拍賣收入對一般預算的可替代額度。
加州立法分析員辦公室的建議
排放權拍賣收入將數額不菲,從長遠看更是如此。考慮到州財政狀況,議會應首先利用拍賣收入替代支持減排溫室氣體活動的一般預算。鑒于議會需確定用拍賣收入替代一般預算的哪些部分,并納入2012-2013財年預算決策過程中,因此最好在2012年春季對該替代做出決定。此外,議會還需考慮如何有效分配其余拍賣收入,支持新設的或擴展的減排規劃項目,但這一決定不必急于在2012-2013財年預算過程中完成。
一、最大程度地替代一般預算。建議議會最大程度地利用拍賣收入替代一般預算。為此,議會應要求州政府在今年4月1日前提供所有可能轉由拍賣收入資助的現有活動列表。這將給予議會足夠時間審議州政府的提案并考慮其他選擇。拍賣收入替代一般預算的可行度,對于通過2012-2013財年預算有重要影響。例如,如果替代額達不到5億美元,議會將考慮其他措施平衡預算。
二、確保足夠的時間來決定“其余拍賣收入”的用途。對于不用于替代一般預算的“其余拍賣收入”,政府提出用于各種能源和資源保護活動。由于預算草案并沒有給議會足夠的時間仔細審議并分析拍賣收入如何分配,建議議會拒絕政府有關在告知議會30天后即具體分配拍賣收入的提案。考慮到目前州法律沒有規定拍賣收入應在一定期限內用完,議會沒有理由不花時間仔細審議各種方案。“其余拍賣收入”金額不菲,因此議會需要獲得以下重要信息后才能做出決策:
第一,更加確定的拍賣收入額。2012-2013財年拍賣收入預計在6.6億美元與30億美元之間,待拍賣結束后再分配,議會將確知拍賣收入額。
第二,詳細的支出計劃。議會需要通過一個詳細的計劃,該計劃應按每個規劃項目描述拍賣收入如何分配才能實現AB32的目標。為了啟動這個決策進程,建議議會要求州政府提供支出計劃,說明要支持的新建或擴展規劃項目。然而,議會若發現州政府的預算計劃不充分或不符合議會優先考慮,議會將考慮替代方案,并自行制定支出計劃。LAO將協助議會開展工作。
第三,有關潛在投資回報的數據。建議議會優先考慮具有最大潛在投資回報的規劃項目,即建議按照溫室氣體減排量相對于資金投入,對支出計劃中的潛在項目進行優先排序。這將有助于達到AB32確定的減排目標。因此,議會需要對每一筆潛在項目支出進行影響分析。
第四,法律影響。拍賣收入作為政府收費,必須用于減排溫室氣體或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危害,因此議會尋求立法委員會的建議并考慮潛在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私營公用事業部門的排放權拍賣收入如何分配。ARB向加州私營的公用事業部門免費分配排放權,作為條件,私營公用事業部門被強制要求在ARB拍賣會上出售獲得的免費排放權。相應收入仍歸私營公用事業部門所有。主管私營公用事業的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已明確要求拍賣收入應惠及電力消費者,例如增加對能效和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因此,應注意協調政府與私營公用事業部門各自對拍賣收入的使用,尤其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資助。這就表明議會需要獲得私營公用事業部門拍賣收入的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