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記者在江蘇、浙江等地采訪時也了解到,當地環保部門就曾多次接到其他地區主動咨詢落后產能的電話,對方稱,有什么“不要”的項目可以到他們那里發展。而嘉興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試點地區,總量控制下“騰龍換鳥”速度加快。當地一家大型化工企業負責人表示,他們要淘汰的項目設備在周圍區縣竟然被認為是“先進”的。
而從企業層面,這種不均衡可能會更加明顯。從“十一五”節能減排來看,重點行業的大型企業取得了顯著成績。比如30家重點耗能的中央企業,各項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的能耗、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全部達到歷史最好水平,其中1/3以上企業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但由于我國落后產能數量多,‘拖累’工作進展,工業整體可持續發展水平提高不快。”胡遲說。
作為政府監管、輿論關注的焦點,大企業較為重視節能減排工作,將其作為自我調整的壓力和動力。但是對于數量更多的其他企業而言,情況就比較復雜。“有些企業主也逐步建立了節能環保意識,但在實踐中還是以眼前利益為重。而數量眾多的落后產能則直接拖累節能減排的整體進度。”胡遲說。
目前,全國各類中小企業達4400萬戶(含個體工商戶),完成了全國50%的稅收,創造了60%的國內生產總值,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一方面其與當地經濟社會的聯系千絲萬縷,另一方面在節能減排過程中也確實面臨資金、技術支撐等難題。“意識不到位加上法律、標準、政策的不完善,這些企業作為節能減排的主體,轉型升級還有很多不確定因素。”
行政為主的動力機制須有所突破
政府應著重機制培育,建立行政、市場共同發力的政策體系
今年初,在國務院公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確立了7個節能減排、生態保護指標作為主要考核項目。“在2013、2015年年底,將分別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負責人此前表示,如果規劃指標與政績掛鉤,最終在企業的執行力度更大,也更加嚴格。這也被業界認為是環保節能減排措施在各地確保執行的“硬約束”。
但在胡遲看來,這還不夠。回顧‘十一五’,行政力量是企業節能減排的首要推動力。我國企業在節能減排上取得了重要進展,力度之大世界少有。但一個特點同時也是問題是,行政力量“貢獻”比重過大,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綜合機制仍然沒有建立起來。眼見得未完成節能任務,不少地方政府在2010年下半年竟然采取了“拉閘限電”作為對策,這是行政手段的極端表現。
胡遲表示,在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我國節能減排工作仍然存在諸多錯綜復雜的矛盾和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企業主體作用的發揮還不充分,自身動力機制還有待增強;促進節能減排的機制還不健全,政策難以落實到位等。“強有力的行政手段有效果,可以解決一定問題,但不具備持久性,而且成本太高。這也與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定位不一致。企業是節能減排的主體,政府不應過多干預,而是要著重培育機制,形成市場和行政合力,共同推動工作。”
他同時指出,事實上,政府很希望建立起推動節能減排、促進經濟轉型的市場機制,但是機制的建立和發揮作用都需要時間,往往趕不上環境管理的需求。“現階段中國企業開展節能減排的內部動力顯得不足,而目前粗放的發展模式又的確難以為繼。站在整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在現行的體制環境下,政府就理所當然地從外部成為企業節能減排的首要推動力。這種局面在未來急需取得突破。”
他表示,有效開展“十二五”期間的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轉換節能減排的動力機制,完善節能減排的市場制度。政府應從“十一五”期間強力推進節能減排的角色中逐步退出,轉而出臺更多鼓勵性政策與配套資金支持,注重制度配套,形成政策合力,分類差別監督,引導企業成為節能減排中的“主角”。
對于地方環保部門來說,要給企業節能減排、轉型升級的壓力和動力,關鍵還在于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形成的“硬約束”也要跟上,切實推動環境成本內部化。“多年前,排污許可制度已經在相關法律中得到明確,但超許可排污能否處罰、怎么處罰至今都不明確。排污許可證在很多時候只是企業墻上的一張紙。”浙江諸暨環保局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我國環境法律法規不是不夠多,而是針對性、約束力不夠的問題。
當前,我國已出臺《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促進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但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強或是處罰力度不夠等問題。逐步提高的行業排放標準,也因為資金技術不足、環境監管力量薄弱等因素面臨落實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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