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距離《合同》簽訂已過去一年半時間,南柵居委會委托律師向嶺大公司發出《催告函》,要后者盡快動工和交租。嶺大公司回復稱,污水處理廠未通過環評,無法動工,所以也無法交租。
2010年2月24日,姍姍來遲的環評報告終于露面,廣東省環保廳出具粵環審【2010】68號《關于東莞虎門鎮電鍍、印染專業基地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虎門環保專業基地環評成功過關。
盼望已久的環評批文得以通過,嶺大公司卻高興不起來,他們正與南柵居委會打官司,居委會起訴要解除雙方合同。
官司:
歷經兩審官司企業保住合同
由于污水處理廠久未建設,南柵居委會萌生解除合同的意思。2009年,南柵居委會將嶺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招商項目合同合同》,并讓其支付一年租金。
2009年底,一審判決南柵居委會勝訴。
南柵居委會起訴理由有三:一是合同簽有兩年,嶺大公司還未動工;二是嶺大公司未按約交租;三是嶺大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批文”。
當時,嶺大公司應訴稱,污水處理廠項目還未取得“三證一文”,不具備動工的條件,所以不須交租。此外,污水處理廠未建成,自然無法取得“排污許可批文”。根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排污許可批文”應在項目竣工投產后向有關部門申請,而在開工建設前,應取得“環評”報告批準文件、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稱簡“三證一文”)。
一審法院認為,嶺大公司辦不下來“排污許可批文”責任在自己。
嶺大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0年10月23日,東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定嶺大公司勝訴,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終審判決理由簡單,污水處理廠在2010年2月24日才取得環評,那么在此日期前,嶺大公司未動工合理合法,既然未動工,自然無需交租。
根據這份“(2010)東中法民一終字第1309號”判決書,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批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粵環審【2010】68號環評是在2010年2月24日通過的,那么在此之前,污水處理廠項目未符合開工建設法定條件。
回應:
居委會稱強拆合法
嶺大公司二審贏得官司,雙方的《合同》得以繼續,按理說南柵居委會應幫助企業申請污水處理廠所需的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事實卻是居委會派人進行強拆。
南柵居委會辦公室主任譚戰峰接受記者采訪時卻說,他沒有見到這份東莞中院的終審判決書。譚戰峰是這起官司中南柵居委會委托代理人之一。
記者轉述了嶺大公司對南柵居委會拆除的看法“不顧法院終審判決,蓄意破壞公司財產”,譚戰峰認為“這是嶺大公司的一面之辭”,他認為廠房屬于居委會,強拆是合法的。隨后他向記者解釋強拆理由,記者發現這些理由是居委會一審中所列舉的三點理由。記者反問一審判決結果已經被東莞中院撤銷,譚戰峰稱他未見過終審判決書。
對于昨日的破壞門窗行為,譚戰峰則稱毫不知情。王惠文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承認東莞中院的判決有法律效果,強拆廠房是因為虎門鎮政府要征收廠房,他還說手上沒有相關征收文件。那么《合同》如何履行,污水處理廠是否應另選地址,王惠文說從長計議,并建議記者向虎門咨詢。昨天下午,記者多次撥打負責城建的虎門鎮負責人電話,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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