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壁:我們是根據事故程度來判斷的。這次蓬萊油田泄漏跟墨西哥灣那次事故不可同日而語。那次是井噴引起爆炸,出處和性質都十分明顯,結果出現大規模漏油,難以控制。我們這一次罕見的溢油,出處和原因一開始是模糊的,后經多種技術手段的調查和分析才初步判斷B平臺的石油可能是從一條天然的地質斷層中滲漏出來的。
記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間變成劣四類水質,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判斷,都已經是一次相當嚴重的公共環境事故。公眾都在質疑,最高20萬元的處罰確實太輕了。
呂波:20萬元只是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跟索賠不是一回事。處罰應當由作業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擔。根據政府最后確定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性質和石油合同的規定,來裁決作為合作伙伴的中海油是否需要分攤賠償金額。
記者:反思整個事故的處置過程,中海油現在怎么看待這件事?
呂波:公眾對信息披露有很多質疑。現在回過頭來看,我們在事件的處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顧此失彼,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協助康菲處理事故上了,沒有及時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這是需要我們認真反思和檢討的。
【記者觀察】在與中海油諸位負責人對話的過程中,自始至終,他們都不認為中海油有“瞞報”的問題,因為他們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按照相關法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了此事。
而在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也說,事故發生后,海洋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一時間”將監測結果通報了國家應急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環渤海的山東、河北、天津、遼寧三省一市人民政府。
誰都“沒有瞞報”,為什么公眾就被不明不白地瞞了一個月呢?
的確,依照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現行法規,只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就不算“瞞報”。根據香港、美國資本市場的規定,也許企業還沒有觸及到必須披露重大事項的紅線。
然而,我們聽到的都是“對上級負責”“對股東負責”,就是沒有聽到“對公眾負責”。近年來,在多次重大公共事件中我們都看到:把向主管部門“內部報告”,等同于向公眾“公開披露”。這種“內部運作”的陳舊思維,與現代公共事件處置理念相去甚遠。
這樣一次重大事故,無論從環保、經濟還是安全生產來講,都與百姓利益息息相關,廣大公眾當然有知情權、監督權。企業沒有及時向社會通報,是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門沒有及時向社會通報,是行政方式的落后。
也許國內某些國企及其主管部門還可以說“意識滯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業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國公司,墨西哥灣漏油事故殷鑒不遠,它怎么也“忘記”了公開透明的國際慣例呢?
事實上,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早已明確:“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
記者遍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發現對“內部報告”已經規定得很細了,細到以小時計算;而何時告知公眾、怎樣告知,卻規定得十分籠統,甚至該由誰去告知都沒說清楚。
由此帶來的一個尷尬局面是,如果在公共突發事件中有人阻礙公眾知情權,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卻難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來,我國的信息公開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們,如何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參與、表達、監督四項民主權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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