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創新環保體制是繼續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的迫切需要。體制機制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和有效性。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既要抓緊解決影響環保事業發展的突出現實問題,又要鍥而不舍地解決深層次矛盾,創新體制、機制和制度,充分發揮地區、部門、單位、企業、家庭和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匯聚成全社會保護環境的強大合力。構建科學完善的體制機制,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必將充滿無限生機和不竭動力。
當前,“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綜合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尚不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環保工作的合力尚未形成,仍存在一些制約環保事業發展的體制問題,環保監管力量薄弱的狀況尚未扭轉,基層環保部門普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主要體現為:一是職能分散交叉現象依然存在,環境保護統籌協調、統一監督仍需進一步加強;二是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國家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在少數地方得不到堅決有效執行,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三是環保監管力量與日益繁重的環保任務不適應;四是農村基層環保監管力量薄弱。
三、進一步推進環保體制改革創新
“十二五”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充滿希望的五年。環保行政體制改革作為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把握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和總體目標,緊緊圍繞服務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這個工作大局,進一步加快改革創新步伐。
第一,完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在國家層面,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綜合決策和議事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統籌協調力度,解決環境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在地方層面,地方各級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切實把環境保護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對環境保護的統籌協調力度。環境保護部門應發揮統一監管作用,做好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強化環境執法監督,統一發布環境信息。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的環境政策、規劃和標準要求,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環保工作。建立健全上級對下級環保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和完善干部雙重管理體制。
第二,推進環保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職能,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借鑒國外經驗,健全核安全監管體系,建立和強化與我國核電發展形勢相適應的核安全監管能力。加強農村環保監管力量,推動環境監管體制向鄉鎮延伸。
第三,創新區域環境監管體制。繼續加強“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建設,加強環保區域派出機構能力建設。探索區域流域環境綜合管理模式,增強區域流域環境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監督地方政府履行環保責任的機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環保協作機制。加強與水利、國土、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溝通協商,不斷深化部門協作,進一步發揮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統籌協調作用。持續推進區域聯防聯控聯治機制,加大省部合作力度,通過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等多種形式,強化跨部門跨區域合作。建立環境科技創新體系,加強環保科研院所與高校及其他科研院所的緊密協作,加強針對區域性、流域性重大環境問題的國家級科研工作。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建立有效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提供條件,促進環境保護領域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壯大,構建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
第五,加強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與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機構編制管理和事業單位改革,建立與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相適應相協調的支撐體系。加大競爭性選拔力度,加快培養選拔優秀干部,推動干部交流輪崗。加強干部培訓輪訓,提高干部隊伍綜合素質。全面落實國家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生態環保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建設一支規模相當、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環保人才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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