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6年已正式在財政預算支出中開列了環保科目,將環境保護作為財政支出的一大類單列,改變了政府長期以來承擔環保責任卻無專門環保預算支出科目的局面,但在資金落實方面還沒有明確的安排。此外,在現行的預算支出結構中,沒有節能支出科目,也沒有建立獨立的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相關節能產業的投入分散在企業技改資金和高新技術發展創新項目資金中,政府對節能的投入只是暫時的,缺乏長期的、經常性的支出預算。能源研發方面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在能源方面的研發投入占研發總投入的比例僅為6.4%.如此低比例的財政投入,顯然難以滿足節能、環保和發展循環經濟的實際需要,同時也造成企業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的負擔過重。此外,按照現行體制,由于環境預算在各個部門分別實施,對于嚴格執行環保支出財政預算,還缺乏明確的立法形式及具體的實施細則,因而還無法保證一定時期內政府環保投資的穩定比例。
2.排污收費制度不規范。理論上,排污收費制度是向污染物的排放者根據污染物的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費用,收費相當于生產者用一定的價格購買污染,可以促使污染企業縮減產量,減少污染,以達到污染控制的目的。制定合理的收費水平,使之等于污染造成的邊際成本,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廠商作用下,污染控制的邊際社會收益將等于污染控制的社會邊際成本,從而實現最優效率的控制污染支出水平和最優排放量。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已經實行了20多年,這一制度雖然提高了企業對污染問題的關注,為環境治理投資和環境保護機構建設提供了部分資金,但是在1990年代后期以來卻面臨諸多問題,如超標排污收費、費率偏低、項目不全、覆蓋面不夠、征收依據不科學、征收效率低、資金利用不合理等另外,排污收費制度是在改革開放之初制定的,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與市場環境的適應性。
3.稅制體系不健全。新古典經濟學家認為,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外部性。當外部性存在時,從生產者的角度和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其福利最大化的條件是不同的,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存在差異,導致社會福利損失。外部性的存在及其所反映的市場失靈,是需要政府干預的一個必要條件。庇古稅就是用于矯正污染等負外部性的一種有效的稅收制度,即對產生負外部性(如污染)的活動征收稅收,以使外部成本內部化,進而達到福利最大化。
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在稅收體系中只有部分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涉及資源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性質。盡管這些稅種的設置為環境保護和削減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資金,但難以形成穩定的、專門治理生態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從它們對節能減排的調節作用看,現有的資源稅著眼于調節級差收入,稅額高低主要取決于資源(如煤炭)的開采條件,與對資源開采地的環境影響(如高硫煤燃燒造成的大氣污染)并無直接聯系,更沒有全面考慮對資源開發地區環境的植被恢復、環境保護成本。另外,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沒有形成統一的課稅體系。
在消費稅方面,稅目和稅率的設計沒有全面考慮消費活動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些消費稅稅率偏低,課稅范圍小,如未能將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以及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日常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不能有效地將環境成本內部化,沒有充分發揮其抑制污染、保護環境的作用。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來看,與節能減排相關的稅收優惠面較窄,規定不合理,對節能減排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節能減排財稅政策體系的構建
(一)增加節能減排的財政投入
財稅政策對節能減排具有激勵和約束作用。通過財稅政策等措施將環境污染成本內部化,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推進污染減排的一項根本性措施。為了實現“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設定的約束性指標,必須扭轉財政支出不足的局面,把節能減排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根據綠色GDP核算原則重新科學地核定節能減排的投入占GDP.的比例,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政府節能減排的投入增長機制。
在財政資金的安排方面,“十一五”時期應根據國家財政狀況,整合現有的環境資源投資和其他專項資金,逐步增加節能減排的資金支持力度。建議把各排污單位上繳的排污費作為預算內資金納入國家所有的環保專項資金體系統一管理使用;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資源勘察和示范工程等;中央政府設立節能減排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生態環境保護作用明顯的區域性、流域性重點環保項目,加大對區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和應用的資金支持力度,特別是加快建立中西部地區污水處理管網、污染減排的監管體系和節能減排新機制,同時要支持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給予一定獎勵,引導地方政府和企業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步伐;加大利用國債資金支持重點節能、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力度。
(二)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
循環經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實踐模式。其根本特征是資源的綜合利用,生產和消費污染排放最小,廢棄物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清潔生產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廢物回收和再循環技術、資源替代技術、污染治理及預防技術等關鍵技術的自主開發和創新,這些技術是構筑循環經濟的物質基礎,技術創新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支撐。我國近年來隨著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循環經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由于我國發展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目前正處于示范試點階段,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還很不完善,特別是政府財政還沒有建立健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支出體系。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相應地,國內產業結構也需要向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技術含量高的方向調整。這些都要求財政配合國家產業導向政策,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尤其要重視循環經濟技術及各種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重點加強對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循環經濟發展中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特別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術給予資金支持。組織實施循環經濟重大技術示范、推廣和應用,從而突破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不斷提高單位資源消耗產出水平,盡快使資源消耗從高增長向低增長、再向零增長轉化,使污染排放量從正增長向零增長、再向負增長轉化。
為了有效促進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應有效地運用財政補貼機制。對于企業由于初期實行循環經濟而增加技術投入、改進生產工藝等造成的產品成本高于社會平均成本或造成的暫時性虧損,給予價格性補貼或政策性虧損補貼;對于發展循環經濟技術的企業實施財政貼息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貼息資金“四兩撥千斤”的功能。通過財政補貼,可以有效地補償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成本費用,提高資源利用率以及企業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并且引導和鼓勵環境保護和資源循環型企業發展。同時,要減少并停止對對資源和環境有嚴重負面影響的企業的財政補貼。另外,各級政府應加大節能資金投入,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并有效發揮政府采購作用,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高能效標準的產品。
(三)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
1.發展現代生態農業,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項目。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統籌農村經濟發展與環境治理,深入實施農業科技入戶工程,擴大重大生態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專項補貼規模;立足資源化和循環利用,積極扶持農村清潔能源建設項目,提高廢物的綜合利用效率和效益。例如,在適宜地區積極推廣沼氣、秸稈氣化、小水電、太陽能、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技術,對養殖場建設大中型沼氣給予財政補貼或貸款貼息,對家庭小型沼氣建設項目實行財政補助;進一步加大對土壤與江河湖海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等環境保護薄弱環節的投入,建立嚴格的農業環境監測網絡和農業清潔生產質量與監測體系。
2.增強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財政投入。長期以來,由于城鄉二元的財政支出結構,在解決農村聚居環境問題上出現了公共服務主體缺位現象,造成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匱乏。為了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境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將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求著力加強農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村莊規劃和人居環境治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進一步提出“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改善環境衛生和村容村貌”。解決農村聚居環境問題,首先要有資金保障。鑒于農村聚居點環境治理的技術經濟特性,上級政府應該成為農村聚居點環境整治的籌資主體。中央政府應加大轉移支付,省級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財政保障體系,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其次,高度重視農村面源污染,以生活污水、垃圾固體廢物、化肥農藥污染等污染源的綜合整治以及公共衛生條件改善為重點,建立農村生產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排放系統,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生態化處理以及農村公廁無害化改造。
(四)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
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性任務,也是當前和未來一個時期財稅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其根本目的是調節相關利益方在環境利益與經濟收益分配之間的關系,進而有效地保護資源環境。目前,應把重點放在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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