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家洪、黃福才是應對該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文賢、王勇、劉生源是該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對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確認:本案事故發生后,在尚未有司法機關介入之前,被告單位就向政府主管部門作了口頭、書面的報告,且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告單位的負責人、被告人都如實陳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實經過,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依法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對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5被告人,依法亦應認定為自首。
但是,針對單位自首和5被告人的自首事實,該院認為:鑒于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后果,對被告人不能減輕處罰而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此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現,以及考慮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后果,分別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對于被告單位已賠償了漁業網箱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被告單位及5被告人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重大立功表現”意見未被采納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和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等5名被告人均分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
被告陳家洪的委托代理人認為:發生事故后,陳家洪積極搶險,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對此,新羅區人民法院認為:積極搶險本應是其應盡的義務,其在搶險過程中的突出貢獻也只能說明被告人陳家洪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立功,故其辯護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的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廠長林文賢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文賢只應承擔部分責任、作用較輕,建議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副廠長王勇的委托代理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環保車間主任劉生源的委托代理人認為:劉生源對事故所起的作用顯著輕微,在5被告人中情節最輕,他也有立功情節。
針對所謂“重大立功表現”和“立功情節”的辯護理由,新羅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分別以理由不成立和與所查事實不符為由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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