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風險定期報告,有沒有污染專家說了才算
根據環境風險類別,一類、二類、三類環境風險企業須分別按每一年度、每兩年度、每三年度定期向本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風險報告。風險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清潔生產執行情況、原輔材料消耗量;廢水、廢氣、廢渣產生量、處置排放達標情況、噪聲及振動治理效果、有毒、有害及危險品儲存運輸保護措施;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企業周邊環境的監測報告;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風險企業如不按時提交環境風險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將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并給企業留下環保不良記錄。
環境風險企業的年度風險報告,還須經2名相同或相關行業的專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靠性進行評定后,方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行業專家將對報告中“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的使用量是否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一致”、“企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是否確保正常運行”等狀況進行權威評定。評定一旦不過關,企業則有可能受到環保部門的行政查處。
市民監督員擔當環保“眼線”
在《規定》起草階段,長沙環保局就將《規定》草案刊登在長沙環保網站、長沙法制網,面向全市市民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并邀請省、市專家和本地10余家重點排污企業進行座談,幾經修改以確保規定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規定》還充分調動廣大市民層面的公眾參與監督作用:環境監察部門可聘請環保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環保社會監督員發現環境風險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立即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充當環保“眼線”的社會監督員還可獲得一定獎勵。
紀檢監察機構也將加強對環境風險企業的行政監管過程中不規范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環境風險企業法人及相關責任人,因失職、瀆職等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若干規定》將于9月10日正式實施。目前,長沙市兩級環保部門已經開始對轄區范圍內的排污企業進行全面摸底與篩查,環境風險企業名單及環境風險類別將于近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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