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界定環境風險企業并進行分類等級管理 大長效機制填補國內環境風險預防管理空白 環境風險企業需要購買環境責任保險針對我國已經逐步進入環境污染高風險期,而國內尚沒有成熟的預防措施和系統的環境風險預防機制,經過專家、企業、公眾多方論證,8月底,長沙市環保局正式發布了《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內第一部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辦法應聲而出。該《規定》實施后,長沙將通過環境風險企業等級管理制度、定期報
告制度、專家評審制度、環境風險項目定期監察與監測制度、公眾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等六大長效機制防范環境風險,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污染企業按照風險等級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2009年4月,長沙市環保局就開始組織專家進行反復研究與論證,在《規定》中,長沙市環保局首次對在全國范圍內尚無定性的環境風險企業進行界定,并將環境風險企業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一類包括生產過程中涉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及涉重金屬采選和冶煉的排污企業;二類包括電鍍、制革、醫療、有色冶金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的排污企業;三類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質的,倉儲有毒、有害及化學危險品的排污企業。
為了預防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給受害群眾和企業本身造成的經濟損失,《規定》要求一、二類環境風險企業應當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三類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酌情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企業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后,一旦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發生,由保險公司及時對受害方進行賠償,避免責任難以落實的情況,同時也通過市場手段平息糾紛,減輕政府的額外負擔。
環境監測增加企業周邊水和土壤等項目
《規定》在環境風險企業的現場監管與監測方面提出了更加嚴密的要求,以織起環境污染防御網:現場監管方面,長沙市、縣兩級環境監察部門須對本級管理的一類、二類、三類環境風險企業分別按半月、1個月、2個月至少1次以上的頻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市級環境監察部門對區、縣(市)管理的環境風險企業還應當進行不定期抽查。
監測方面,除了現有的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監測項目,《規定》還要求環境風險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對企業周邊的河流、山塘、水庫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環境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對一類環境風險企業,環境監測部門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監測與評估,并對企業周邊環境進行風險監測;對二、三類環境風險企業,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環境監測與評估。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有要求,環境監測部門還應加密監控監測頻次,對于監測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報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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