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審查主體上,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其次,在審查的內容和程序上,要求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資料、數據,評價方法,分析、預測和評估情況,提出的對策和措施,公眾意見情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規劃存在重大環境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最后,在審查效力上,要求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
問:規劃實施后,如何對規劃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
答:為了及時發現規劃實施后出現的不良環境影響,條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問:如何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
答:為了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時對可能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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