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3月10日發布的數據,今年2010年2月中國主產省煤炭平均出礦價為每噸704元,若按煤炭資源稅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換算為“從價定率”,目前的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僅為0.7%。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在其專題研究報告中建議,資源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后,具體稅率應為銷售價格的5%至15%。可見,要縮小十幾年資源價格大幅上漲與低稅負間的落差,資源稅稅負水平大幅提高將難以避免。
“但開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資源稅的壓力減輕了許多。”財政部一位官員表示,征收特別收益金前,石油企業的超額利潤很高,資源稅改革面臨的壓力很大,目前緩解了很多。而且資源稅稅率的設計,還要均衡考慮其他行業的負擔。
利益羈絆
按現行體制,除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外,資源稅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資源稅改革觸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分配。因資源稅稅負提高后,一些資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凈買入資源的省份負擔會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關系民生的資源,價格上升必然帶來生活負擔加重。政府需要相應提高“低保”等救濟和福利標準,財政支出壓力隨之加大。
對此,有專家建議,對資源稅改革后增加的收入,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劃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損行業和弱勢群體補助。據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資源稅分享機制,但對此設想,資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觸情緒。
據財政部一位官員透露稱,預計此次資源稅改革不會觸及收入歸屬問題,仍將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觸,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開始征收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全部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業和困難群體補助支出。
除政府之間的利益調整,資源產品稅負上升,引發資源和相關商品的價格調整,這對資源和相關商品價格的形成機制提出挑戰。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也存在分歧。
財政部認為應該首先完善資源商品價格形成機制,讓資源商品的稀缺性在價格中得以體現。而發改委認為,應該首先提高資源稅稅負,體現節約使用資源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政策目標。
目前,資源商品以及資源相關商品價格,并不完全是由供需決定的市場化定價,政府管制和干預無處不在,資源商品價格不能按經濟規律在商品間順暢傳導。而且資源及相關商品價格,還承載了眾多政府公共政策目標。如煤價和電價多年“頂牛”,價格形成和傳導不暢。
同理,原油和成品油價之間亦如此。國際原油價格完全市場化,而國內原油和成品油由少數國企壟斷經營,成品油定價是政府管制和指導下的“半官半市場化”。目前,中國95%的商品由市場供需定價,其余5%非市場定價的商品,多數是資源及相關商品。
顯然,政府也已意識到資源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內在關系,兩項改革必須聯動才能成功。因此,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并為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間”的表述,將稅費改革和價格改革放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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