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滯三年的資源稅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實現。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進資源稅改革”。財政部確定財稅體制將推進四方面改革,“改革資源稅制度”被置于“推進稅制改革”的首位。
為此,政府在提出確定2010年物價漲幅目標時,也為資源稅改革導致的物價上漲預留了空間。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居民消費價格漲幅3%左右,是綜合考慮了去年價格變動的翹尾因素、國際大宗商品價格的傳導效應、國內貨幣信貸增長的滯后影響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為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和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間。”
原定于2007年初啟動的資源稅改革,因當時物價高等原因被推遲,三年后,這項動議重新進入政府的改革議程。而現今,若繼續受困于通脹之慮而遲疑不決,則促使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的這項改革,今年所剩時間窗口又不多了。
資源稅改什么?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資源稅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擴大資源稅的覆蓋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并改變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建立稅收收入與資源價格上漲同步增長的機制。
首先,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范圍,對開發、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中外納稅人統一征稅。未來將地熱、礦泉水等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對各類水資源的利用征收資源稅;將耕地占用稅并入資源稅;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進一步體現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其次,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結合資源產品價格調整和收費制度改革,適時取消不適當的減免稅,并適當提高稅率(稅額標準),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促使其規范資源開發行為,以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并增加財政收入。
第三,完善資源稅計征方式。目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改革可對部分價格變化比較頻繁、幅度比較大的應稅產品,改“從量定額”征稅為“從價定率”征稅。目前,可先將原油、天然氣、煤炭的征收方式改為“從價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調整其他品目礦產品征收方式。同時,研究資源稅實施價外征稅,通過稅負傳導,使資源稅對資源消費行為產生影響,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資源稅改革的目標是“對資源稅進行整體改革,而不是個別調整”。
現行資源稅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了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大類。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納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其中原油的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至30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為每噸0.3元至5元。
資源稅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資源產品稅負水平”,但具體到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產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因素。
財政部一位官員曾公開表示,改革擬將原石油資源稅稅率定為10%,初期減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國內原油價格以每噸5000元計算,按10%的稅率征收,原石油資源稅每噸稅額將達500元,減半征收也達250元,和現行石油資源稅每噸30元的最高稅額相比,稅負顯然將大幅提高。
事實上,近年來政府通過調整資源稅稅額標準,在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從2004年底至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提高了陜西、山西、內蒙古等20個省份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此外,調高了鉬礦石、焦煤、銅礦石等產品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資源稅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每噸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資源稅的部分稅收優惠。盡管如此,資源稅稅負仍處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區的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在每噸3元左右,大多未達到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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