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城市調整水價的一個公開理由是,供水行業虧損甚至嚴重虧損。對此,發改委在2006年11月就公布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城市供水定價由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三部分構成,期間費用是指供水企業為組織供水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
同時,該“辦法”還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供水行業工資水平高、業務招待費支出多的問題做了明確限制:供水行業工資不得超過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1.2倍;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主營業務凈額的5%。
國家對城市供水價格已有如此具體的規定,可有關部門在這方面的信息公布非常粗放,甚至出現程序疏漏,更多時候只是讓消費者去選擇漲多少。這樣怎能令廣大公眾信服呢?有關部門在確定其價格方面,理應嚴格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各程序更應公開透明,自覺維護普通城鎮居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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