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新能源戰略
從2009年5月份以來,《新能源產業振興規劃》即將出臺就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那么,規劃應該側重促進行業短期內快速發展、拉動內需還是著眼于長期的戰略布局?基本的看法是:這個規劃應該放眼于更長遠,兼顧短期和中期的規劃;要有前瞻性,比如說定到2020年甚至2050年。
自從國務院產能過剩名單中增加了多晶硅和風機設備后,市場風險再次給新能源產業敲響了警鐘。因此,最近關于新能源是否過剩的議論鋪天蓋地。不論這種爭論是否真正理解了國家的產業調整政策,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我們的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恐怕值得進行深入思考和調整。
事實上,正在編制中的新能源發展規劃,把新能源主要界定在兩個方面:一是關于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的能源,二是對傳統的能源進行技術變革所形成的新的能源,比如對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車用新型燃料、智能電網等,這樣實際上是把存量能源和增量能源中的新能源形式都兼顧到了。
不過,能源問題是一個牽涉到全球各個國家利益的大問題,特別是在我國新能源的核心和關鍵技術領域普遍落后的情況下,新能源產業規劃更應該注重推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的深入開展,解決我國能源利用中存在的關鍵和迫切問題,帶動國際社會共同參與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發展,共享可再生能源創新成果。
如果《規劃》的指導目標規模宏大,的確會拉動大型風電、光伏發電等項目的建設,可以消化部分過剩的產能,但一個合理、適應性強的規劃則更應該重在指導,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行業內部橫向、縱向整合,淘汰落后產能,促進行業洗牌。
能源電力體制改革
我國新能源發展關鍵的問題,還在于要進一步深化能源電力體制改革,明確能源電力市場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當前國家制定新能源發展規劃的時候,更應同時考慮理順新能源管理體制,為規劃能真正落實創造好的體制環境。
歐洲發展新能源的經驗是將新能源發展納入電網規劃,先規劃電網、后建電站。而我國正好相反。目前新能源產業中存在項目審批與電網規劃脫節現象,電網發展滯后于新能源開發,新能源發電上網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現實情況是,我國核準和特許權招標兩種電價機制并存,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能源上網電價混亂。以后新增新能源并網發電不論規模大小、不管是國家還是地方批準的項目,原則上都應采用統一的定價機制,政府不應再逐個審批新能源電價。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電網必須全額收購新能源發電,但到目前就有近30%已吊裝風電不能上網發電。很多人因此指責電網公司借助其自然壟斷地位成了新能源發展的“攔路虎”。
作為有特殊使命的中央企業,電網公司不應像一般商業性公司那樣簡單地追求資產保值增值,國家應規定電網公司在發展新能源方面的具體義務和責任,國資委也應調整對電網公司的考核指標,允許其將對新能源的投入在公司財務中單獨列支、單獨考核。
此外,各種發電和儲能技術的相對優勢,在不同的地理氣候和人口分布條件下差別很大,采用何種技術更經濟,應由分散的個體和企業各自作出。其次,是允許社區、鄉鎮和城市自行選擇本地的公共電力配置,允許中小發電戶將剩余電力在社區網絡內調劑和交易。開放和用戶自主選擇條件下的新能源發展,才是基于真實需求的可持續發展,而能源多樣化和分散化,也將創造有利于消費者的競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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