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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是一個極為嚴重而普遍的社會問題,它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敗壞了社會風氣,阻礙了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而且常常成為各種腐敗的溫床和掩體。為了有效地遏制浪費,節約網曾多次建言國家制定反浪費法。近日,我們組織專家學者初步擬定反浪費法的基本條文,供立法、執法部門和廣大網友參考,也歡迎提出修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浪費法(建議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構建節約型社會,維護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運用法律手段懲治和杜絕浪費,強化對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浪費的責任追究和懲治,提醒機關事業單位建立成本核算機制,科學合理地分配利用國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浪費行為對國家資源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的,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浪費措施。
第三條 此法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第二章 浪費
第四條 浪費,是指接受國家財政撥款和資助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故意或者過失使用和控制不當、或沒有節制揮霍及損毀國家資源和物質財富的行為。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撥款和資助,包括:
(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政府購買貨物;
(四)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第五條 浪費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盲目引進國外設備,購買后棄之不用或者購買國外落后設備,生產的產品已被市場淘汰的;
(二)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國家資產流失數額巨大的;
(三)高價購買辦公用品,明顯超出市場價格,浪費公款巨大的;
(四)超標準修建辦公樓,超過當地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的;
(五)超標準購買公車,浪費公款巨大的;
(六)出國旅游,浪費公款巨大的;
(七)公款吃喝,浪費公款巨大的;
(八)重復建設,拆毀5年內建成的建筑和設施的;
(九)其他嚴重浪費國家資金和財物的。
第六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能夠證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不屬于浪費行為: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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