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已有的排污許可證與國家統一版本的許可證如何銜接
發布時間:2017-6-8 來源:中國排污許可
2017年5月里的一天,在一場關于排污許可制度的討論會上,一位地方環保干部帶著一絲憂慮的神情說:“我們很多年以前就把排污許可證作為一項行政許可寫入本省的環保條例里面了,禁止企業無證排污。同時出臺了文件....
2017年5月里的一天,在一場關于排污許可制度的討論會上,一位地方環保干部帶著一絲憂慮的神情說:“我們很多年以前就把排污許可證作為一項行政許可寫入本省的環保條例里面了,禁止企業無證排污。同時出臺了文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到工商局申領營業執照和進行工商年檢的前置條件。現在國家開始統一許可證的核發規范,就存在一個換證的問題。很多人都認為地方的許可證就已經作廢了。但是,現在開始換證的又只有火電、造紙兩個行業,其它行業怎么辦呢?老證如果作廢,或者停止發證,那企業就變成了無證排污,工商年檢都辦不了。”
另外一位來自地方的環保干部這時也發表意見:“不同地方有共性也有差異,我們也遇到過這樣的問題,有企業表示疑惑,但我覺得其實沒有什么關系。我們省原來的許可證已經發了2800多家了,現在國家有了新的要求,火電、造紙就開始重新核發。其他還沒有發的就暫停了,先不發了,以后按照國家的要求再逐步的發,對我們省而言影響并不大。”
然而,這個“新證”換“舊證”的任務又是必須要一步步完成的。
一位地方環保廳長告訴“中國排污許可”,我們以前也發“排污許可證”,但是,過去的許可證與現在國家改革要發的這個許可證,除了名字一樣之外,內涵已經完全不同。按照我的理解,以往的許可證就是一紙行政許可,記載著企業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發給了企業之后,往往就是鎖到抽屜里去了,在多項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分頭并行的情況下,它并沒有實現實際的環境管理功能,更不可能承載起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礎制度的作用。不可否認,也有一些試點工作開展時間長的地方,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相對豐富詳實,但排污許可制的定位、內容、后續監管要求等等,在信息化、全過程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他解釋說,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作為本次改革完善后的“國家版”排污許可證,既要承擔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礎制度的角色,體現精細化管理;還需要在全國統一的信息平臺上,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申請與核發,體現科學化、信息化管理;同時還要承擔各項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銜接融合的核心角色,不僅要實現對污染源全過程的管控,還要做到與環評制度相銜接,與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相融合,因此許可證上的內容就包含了企事業單位需要履行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所有法定職責。我們需要全國范圍內先將這個基礎框架搭建起來,將承載著基礎管理意義的“國家版”許可證發下去,才能繼續推進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改革。
然而,新證和舊證,該如何實現過渡和逐步更替呢?
從政策角度應該這么理解: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改革任務安排,排污許可制改革會逐步覆蓋所有依法應當持證排污的行業,這個制度要2020年才能基本建成,實現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國家還沒有發布需要持證排污的截至時限的行業,地方都還是可以按照地方法規以及既有的管理要求來照常管理。
對于那些國家還沒有開始統一發證的行業,為了減少重復發證帶來的資源浪費,各地原則上應該暫停按原要求核發或者換發排污許可證。但每個地方的具體情況可能不同,對于企業因為融資、貸款的需要,或根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實需要申請或者換發許可證的,各地仍然可以按照地方現有的法規核發“地方版”的排污許可證給企業。
“中國排污許可”公號開通以來,后臺留言里數次出現這樣的問題:
我們企業老證快要到期了,是不是要等著國家版的新證啊?
XX行業的技術規范什么時候能出啊,我們現在還是按照地方原有的許可證模板先給企業發著嗎?
從改革任務的全國整體部署來說,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要求,我們需要規范有序地發放排污許可證。各地區現有排污許可證及其管理要求需要按國家統一的要求進行規范,按行業分步實現排污許可證全覆蓋。
因此,對于國家已經在統一規范進行核發的行業(比如火電、造紙),要分三種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
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核發機關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
第二種
已經到期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三種
對于依照其他規定(不是法規要求)核發的,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最新的要求,向具有核發權限的機關,也就是負責發證的地方環保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原排污許可證作廢。
國家尚未開始要求統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行業,一些地方想要把工作做在前頭,一是地方已經有相關法規要求,二是需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核發管理程序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提前開始實施,這也是可以的,但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另外,還有一種引發廣泛困惑的情況——涉及多個行業的企業怎么辦?比如說,一個大型的鋼鐵企業,自帶一個火電廠;一個印染企業,包含一個紙制品廠……按照主業來說,現有的地方排污許可證仍處于有效期內,還不到發換的時候,或者只有一個行業的裝置屬于國家已經要求開始發證的行業類型,這種情況怎么辦,是讓其中的火電廠和造紙廠單獨先申領許可證嗎?又怎么實現“一企一證”呢?
按照國家統一的要求,對于自備熱電企業或涉及多個行業的企業,如果國家未能同時推動企業所涉及的所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企業也不能等著申請“完整”的新版許可證,應該根據企業所涉及的行業跟著國家統一的步調填報申請信息,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在初次申請的時候,還應該將企業的基本信息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上一次性填報(所屬行業填寫企業主體的行業類別,比如說鋼鐵企業目前只申請自備電廠部分的許可內容,企業基本信息里的行業類別填鋼鐵行業和電力行業),要按照國家最新的要求填報自備電廠部分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而對于該企業所包含的,但是國家尚未統一發布許可規范的鋼鐵行業那部分裝置,可以保留地方已經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里的相關內容,并上傳至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地方尚未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則等到國家統一推動鋼鐵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時,在本次申請獲得的排污許可證基礎上,增加鋼鐵行業的相關許可內容,但排污許可證仍然是唯一的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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