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常修澤教授的對話
常修澤教授對資源產權的關注,起于在讀西方產權經濟學者阿梅思·A·艾爾奇安的論述時所受的啟發。艾氏在其論著中曾提出了一個“漁民在沒有所有者的湖里過量捕撈”的例子,他分析道:“如果每一條魚都有一個獨立的所有者,或者魚自己就是所有者,那么,除非一個人交足了足夠的費用,否則是不會允許他捕魚的,過量捕撈也就不會發生了。”
環境產權問題是新開辟的研究命題。此前,環境領域一直沒有明確地提出產權概念,普遍認為對于環境這種無形之物可以“無價”或廉價獲取,于是環境產權制度成為一個被忽視的問題。
常修澤在2006年就撰寫了有關“建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的研究報告,并于同年11月在上海召開的全國經濟體制理論研討會上引起關注。2007年,他再度撰文《再論建立環境產權制度》,并于本報發表,指出環境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自然生態問題,而是一個集自然、經濟、社會、制度、人權等諸多問題于一體的復雜體系,其中牽涉著深刻的產權關系。中國要推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必須把環境產權制度問題突出出來。
適逢聯合國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閉幕,環境問題再度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本報記者與常修澤教授進行了一次對話。
通過碳產權看環境產權的真諦
中國經濟時報:哥本哈根峰會雖然沒有達成滿足各方主張的理想的共識,但是它的確是一個標志性事件。圍繞碳排放、低碳經濟展開的討論和談判將是今后一段時期各國無可回避的。您從中讀出了什么?
常修澤:我只談一點:產權問題。我們可通過碳產權來看環境產權的真諦。環境中排放的碳,雖然作為一種氣體,也是一種物質存在,但這種物質原本在世界上并無產權關系,既沒有產權界定,也沒有產權交易。道理很簡單,因為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資產。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人類幾千年傳統的對此定位,使之具有經濟價值。原因在哪里?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世界有關方面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或稱碳產權。
據《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等文件,碳資產——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從產權經濟學來看,這種“流動”埋下了產權交易、產權界定的基因。這次哥本哈根大會無一例外地談到碳交易,也由此而來。
產權經濟學家哈羅德·德姆塞茨(Demsetz Harold)講過,產權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依此衡量,環境領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
中國經濟時報:即是說,引入產權概念,是解決大氣污染、環境危機的關鍵所在。
常修澤:在現實經濟中,對于環境污染等“外部性”問題的治理,有兩條思路:一條思路,由政府進行干預,如對排污者征收“環境污染稅”等。國務院批轉的《2009年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今后幾年應“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另一條思路,就是以“交易成本”分析的方法,即通過產權關系來解決環境污染等“外部性”問題。對于前一條思路,人們比較熟悉、比較重視;而對于后一條思路,即通過產權關系來解決環境污染等“外部性”問題,人們過去比較陌生、比較忽視。
現在中國的情況正在發生變化。這里有一個新的理念——“建立和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一個是“資源有償”,一個是“環境補償”,這“兩償”是什么?背后的深層理論是什么?都涉及產權的實質——“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問題。所以,提出建立環境產權制度正是現代產權制度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
現代產權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經濟時報:我們理解資源產權無非就是礦山、土地、草原、江河湖泊等的所有權。環境產權與之相類似,但又過于抽象。兩者有什么差別?
常修澤:長期以來,由于受“狹隘產權觀”的影響,不少人把“現代產權制度”等同于“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忽略資源環境領域的產權問題,這是一種狹隘的觀點。同時由于受根深蒂固的“產權實物觀”(即把產權僅僅理解為一種實物形態的東西)的影響,環境領域一直也沒有明確地提出產權概念,普遍認為對于環境這種無形之物可以“無價”或廉價獲取,于是資源環境產權制度(特別是環境產權制度)成為一個被忽視的問題。這也是研究產權問題的一個重大缺失。
剛才講過,哈羅德·德姆塞茨說產權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我是贊成這一定義的。我認為,如果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表達,“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產權”。依此衡量,環境領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即是說也有產權界定、產權交易、產權保護制度的問題。
還以碳交易為例,其內在的機制是,由于減排責任不同,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這是其一;其二,減排的核心是能源問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經濟價值的落差。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并由“ 碳產權交易”倒逼著進一步實行“碳產權界定”、“碳產權配置”和“碳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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