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山西省環境保護限期治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公布。“辦法”規定,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要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
“辦法”指出,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應令其進行限期治理:一是排放水、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廠界噪聲超標排放的;二是排放國務院或省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三是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達不到規范處置、貯存要求的。
“辦法”規定,省、市、縣環保部門都有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其權限劃分為:水、氣污染源屬于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由省環保廳決定實施限期治理;屬于省重點監控企業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決定實施限期治理,并報省環保廳備案;其他排放水、氣污染物的單位和企業,由市級環保部門依法劃分市、縣兩級的權限實施限期治理。
“辦法”要求,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限期治理期滿后,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應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
環保部門可根據排污單位的解除申請及時組織核查,對確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做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決定。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后再次排放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單位,或者固體廢物處置場所再次達不到規范處置、貯存要求的單位,環保部門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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