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排污許可證是環境管理部門所頒發的、賦予組織和個人排放污染物權利的憑證,其目的在于明確排污單位在進行污染物排放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實現排污單位日常生產階段的排污行為控制,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2008年1月以環辦函[2008]16號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然而并沒有就此出臺相關的法規。十八大后,中央《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五十四條保障措施中專門提出要“完善排污許可的法律法規”。2014年11月27日,環保部再度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截止今日,依然沒有依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
調研依據
1、《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尚未正式發布)
調研目的與策略
在目前國家或者環保部層面尚未有明確規范的情況下,上海青悅對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了調研,主要調查各省是否制定了《排污許可證》的相關本地法規及許可證內容公開狀況等情況,希望能夠了解地方各個省級環保部門對于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探索情況。
1、調研各個省市(包括新疆兵團)是否制定了本地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等類似本地法規,什么時間制定,什么時間開始實行,是省級統一管理,還是地市,甚至縣區一級也可以發放、公示。
2、調研各個省市是否按照本地法規或者環保部的暫行辦法公開了發放許可證的名單,哪一年開始公開,是否每年都公開,公開內容中,是只有名單,還是有具體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紅色是重點):
(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二)排放重點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種類;(三)有效期限;(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一)污染物排放、處置的方式、時間、去向;(二)排污口的地點(經緯度)、數量;(三)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四)重點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量;根據國家和地方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規定的削減總量和時限;(五)間歇性、季節性排放的特別控制要求。
3、對于是否有本地法規,是否公開等較為重要的內容,對于沒有在網上公開的,需要進行電話確認,主要是打電話給環保廳辦公室確認。
調研結果
1、各省是否制定了《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本地法規或者規范
經調研,全國24個省市制定了本地《排污許可證》的相關法規或規范,占省市總數的75%,還有8個省市沒有制定相關法規,占總數的25%,這8個省市為:黑龍江、北京、天津、廣西、江西、重慶、西藏,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2、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許可證》相關文件的級別與類型
關于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許可證》相關文件的級別與類型情況:
寧夏的屬于省人大法規;
福建、廣東、河北、山西、浙江、貴州6個省份的屬于省政府令或規章;
內蒙古、遼寧、陜西、新疆、青海、河南、四川、江蘇、安徽、上海、湖南、云南、吉林、甘肅,以及湖北這15個省市的屬于省環保廳規范文件;
山東的屬于省環保廳通知;海南的屬于省環保廳辦事指南。
詳見下表:
3、各省是否按照本地法規或者環保部的暫行辦法公開了發放許可證的名單與內容
結果顯示,吉林等17個省市按照本地法規或者環保部的暫行辦法公開了發放許可證的名單,占總數的53.13%;還有15個省份沒有公開發放許可證的名單,占46.87%,分別為:黑龍江、遼寧、北京、山東、西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四川、江蘇、天津、安徽、湖北、福建、廣東、海南,以及寧夏。
在公開了發放許可證名單的省市中,
內蒙古開始公開于2011年;河南、湖南、上海開始公開于2012年;江西、山西、云南、甘肅開始公開于2013年;吉林、河北、陜西、浙江、貴州、青海6個省市開始公開于2014年;重慶、廣西開始公開于2015年;新疆從2016年開始公開。
只有河南、上海、甘肅3個省市已經公開2016年名單并每年都公開發放許可證的名單。
在公開事項上,湖南、上海、江西、云南、貴州和廣西6個省市只公開了名單,其余11個省市公開了名單與內容。
詳細情況參見下表:
關于公開的具體內容,
已公開名單的17個省市都公開了企業名稱;
8個省市公開了生產經營場所,占全國省市總數的25%;
5個省市公開法人代表,占15.63%;
10個省市公開了排放重點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種類,占31.25%;
分別只有1個省市公開污染物排放、處置的方式、時間、去向,和排污口的地點(經緯度)、數量;
關于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重點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量這一指標,有3個省市公開,占省市總數的9.38%,7個省市部分公開,占21.88%。
電話確認
對于是否有本地法規,是否公開等較為重要的內容,對于沒有在網上公開的省份,我們進行了電話確認,主要是打電話給環保廳辦公室確認。
總結
根據本次各地排污許可證的法規制定和核發的信息公開的調研,我們可以發現如下的一些問題,并給出了相應的建議:
排污許可證的法律法規規范的制定方面:
大部分省市沒有制定本地的《排污許可證》的相關法規,大部分都是省環保廳的規范文件,僅有1個省份出臺了省人大法規,并且有8省市沒制定本地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等類似本地法規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條例。
根據《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環保部門應當統一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方面的法規制度,并且盡快推行實施,使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有效。
我們建議環保部充分吸收各地探索的經驗教訓,加快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工作。
排污許可證的核發信息公開方面:
1、14個省市的省級環保部門沒有在政府網站中公開排污許可證的核發信息,我們建議這些省市盡快公開,青悅會首先向這些省份寄出含具體改進措施的建議信。
2、在已經公開排污許可證核發信息的省市,相當多的省市沒有規范信息公開的內容、格式和時間,尤其在公開的信息中缺乏主要排放污染物種類、最大允許排放量等核心的內容,有的甚至只公開名單,無任何其他內容。
環保部門對排污許可證核發信息的公開應當盡可能的做到全面具體、及時規范,方便公民查找和利用。青悅也會向這些省份寄出具體的建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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