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實施節約能源法,應當把握正確的理念。”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副主任翟勇指出,要在正確理解節約能源理念的前提下,明確為什么要節約能源,怎樣節約能源,什么是正確的節約能源行為等。
為此,他從反對浪費、提倡合理利用資源和正確的節能減排觀等方面,向《法制日報》記者進一步說明了節約與浪費、節約資源與資源合理利用、節約能源與節能減排的關系,由此對有關如何正確理解節約能源的一些基本理念問題作了深入、具體的探討。
把反對浪費納入法制軌道
“節約不是空談的,是有針對性的,這個針對性就是浪費。”翟勇指出,提倡節約和反對浪費是不可分割的,反對浪費就可以真正實現節約。
“我們的社會在反浪費問題上做得很不夠。”翟勇說,在當年困難的時候,毛澤東同志曾經指出:“貪污和浪費是極大地犯罪”,后來把貪污罪寫入刑法,而對浪費行為,不但沒有入刑,甚至連基本的行政責任都不予以追究。
關于節約與浪費問題,翟勇認為,如果從法制社會的視角看問題,節約是社會引導行為,這種行為是較為溫和的,但其實現目標的效果是有限的;而反對浪費是社會治理行為,需要運用法律的強制力解決問題,通過反對浪費來實現節約,其效果應該是良好的。
“節約能源法沒有對浪費行為予以規范,而僅僅規范節約行為。”翟勇指出,法律主要有引導和強制兩個功能,而節約能源法更多體現的是引導功能,缺乏有效的強制力,甚至沒有直接涉及制約浪費行為的強制力,因此,僅僅憑借這樣一部法律難以實現節約能源的目標,必須把反對浪費納入法制軌道,才能真正實現有效、合理、科學的節約,也才能真正實現節約能源。
樹立理性利用資源的觀念
翟勇認為,要保證節約能源目標的實現,不能一味地強調“節約”。節約是有前提條件的,也是有標準約束的,除了前述的提倡節約與反對浪費有關外,更需要充分理解的是節約資源與合理利用資源的關系。
1982年我國在修改憲法時,明確了一個關于人類利用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憲法原則,即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
翟勇說,這一規定十分科學,也把握了人類如何正確利用資源以及能源的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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