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鍋爐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MW以上在用熱水鍋爐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廢止。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boiler
鍋爐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在用鍋爐in-useboile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新建鍋爐new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有機熱載體鍋爐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機質液體作為熱載體工質的鍋爐。
3.5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6煙囪高度stackheight
指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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