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合同能源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服務機制。該機制主要指節能服務公司與有節能改造意愿的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改造后運行維護等一條龍服務,并以與用戶分享節能改造取得的節能效益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的一種商業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源于美國,最早應用于建筑節能領域。
我國從1998年開始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并主要在工業節能領域逐步得到了有效的推廣應用,而在建筑節能領域卻一直發展緩慢。2011年以來,重慶市借推動建設“全國首批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和實施重慶市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適宜技術應用與示范”的機遇,提出采用節能量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400萬m2的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截止到2013年底,共實施了360萬m2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其中120萬m2的公共建筑已完成改造并按能源服務合同履行節能效益分享。筆者通過參加重慶的工作實踐和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研究,對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節能改造中應用必須重視解決的相關管理和技術問題進行分析。
2、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節能改造中應用存在的管理問題
2.1履行建設管理程序問題
針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的建設項目,其改造過程應如何履行建設管理程序。這主要表現為:
一是確定合同能源服務公司是否應履行招投標程序。我國現有的招投標規定要求,對政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其推動節能改造時必須按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合同能源服務公司。但履行招投標程序后,許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普遍反映中標價無法保證其基本利益而放棄了改造項目。
二是建筑節能改造技術方案是否履行設計管理程序問題。如果要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編制的改造技術方案履行設計管理要求,將帶來兩方面問題:一方面絕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無相關設計資質,不具備編制和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資格,只有“強其所難”去與相關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搞合作,實際就是搞“掛靠”,既不符合國家對設計單位的規范管理要求,又增加了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小,加之缺乏強制性規定,審圖機構普遍缺乏承接這類項目施工圖審查業務的意愿。
三是合同能源服務公司的施工資質問題。大多數合同能源公司主要從開展工業節能服務轉型而來,普遍不具備工程施工的相關資質。以重慶為例,目前15家從事建筑節能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務企業中僅有3家具有機電設備工程安裝資質,如果要求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必須具有相關工程施工資質才能開展改造施工,那么絕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將無法履行能源服務合同。若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改造施工,將增加財務成本和工作風險,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表示將無法接受。
四是節能改造工程是否應引入監理機制問題。若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原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要求需將改造項目納入監理,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反映這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倡導和要求的“一條龍”服務有沖突,且誰來支付聘請監理的相關費用,又將成為與用戶談判能源服務合同時的新問題,這實際上增大了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難度。五是改造后工程驗收問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改造項目是否需要進行工程驗收?按什么方式驗收?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是進行節能效果的檢測評估,以其達到預期節能率即可認為工程合格并驗收,還是應按照GB50411《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標準要求組織進行工程驗收。這在具體工作中找不到相關依據,亟待明確。
2.2改造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問題
在能源服務合同期內如果項目改造質量有任何問題,理所當然由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負責承擔解決。但如果合同期滿交付用戶后,項目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包括設備、產品質量保修問題)該如何界定,這是當前能源服務合同談判過程中爭議很大的問題。目前在建筑節能改造領域,合同能源服務公司一般主要對照明、空調和電路系統進行改造,采用的技術主要以產品替代型為主,而且通常傾向于能在3年內就收回投資的技術和產品,且其與業主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合同也以不超過5年為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5年合同期滿后交付業主的改造項目出現質量問題,合同能源公司該不該負責?該負什么樣的責?由于目前國家和地方都沒有明確規定,這會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會信譽和長期發展帶來很大的隱患。
2.3融資困難問題
從國外發展經驗看,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僅憑自有資金和靠自己積累發展資金是遠不夠的,必須要具備從金融機構募集資金的能力。但目前建筑領域的合同能源公司處于起步階段,其信譽和償債能力遠未得到金融機構的充分認可,客觀上造成金融機構為合同能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意愿不強烈。同時,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會認可度低,金融機構對合同管理模式缺乏系統認識和研究,對其金融風險無法全面識別判斷和掌控,這也影響了金融機構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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