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制。
回顧“生態文明建設”:從“軟”建設到“硬”制度
歷次三中全會回顧,關鍵詞在于“建設”。從十五屆三中全會到十七屆三中全會,跨度10年,內容涉及農業、水資源、大江大河治理等多個方面,重在建設,立意改善;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鍵詞在于“制度”(六次出現)--“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的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在兩高司法解釋中已現端倪。在最近2013年6月份出臺的兩高司法解釋中,明確排污主體環保責任的同時,明確規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入刑標準,重典治亂。以上解釋出臺后,對草甘膦等多個行業已經產生實質性影響,為企業生產經營劃定了一條紅線。對環保產業而言,制度的硬約束將壓縮工業企業在環保投入上的彈性空間,夯實市場需求,整體利好環保產業的發展。
制度建設方向:環保法是核心,市場化交易安排是方向
我們認為這次“美麗中國”制度改革背后邏輯主要基于兩個層面:1)利用市場機制,實現資源、環境產權的重新界定,明權明責;2)政府層面,政府的角色將由環境治理的承載主體逐步轉向為監管為主,治理為輔!這種治理思路也與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其他領域的改革思路“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保持一致!建設自然資源產權、用途管制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實質是運用市場機制,通過資源、環境產權的重新界定來實現企業、個人的自律。環境保護市場化運作將逐步進入正軌。在上述基礎之上,政府主要通過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來強調自己的監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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