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消息,為進一步挖掘節能潛力,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范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于近日對原《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建〔2011〕1264號)進行了修訂,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標準由原360元/噸標準煤提高到600元/噸標準煤,提高了67%。對申請中央獎勵資金的項目除中央仍負擔240元/噸標準煤以外,省財政負擔標準從原辦法120元/噸標準煤提高到360/噸標準煤;對申請省獎勵資金的項目,省財政負擔標準從原330元/噸標準煤提高到480/噸標準煤,市縣負擔標準從原30元提高到120/噸標準煤。
合同能源管理是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此次大幅提高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標準,目的是進一步激勵節能服務公司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與用能單位開展節能降耗工作,在減輕用能單位的資金壓力的同時,不斷提高海南省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服務水平,促進海南省節能服務產業發展。(作者:姚強 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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