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下文簡稱“報告”)。
此前一天,在本次常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作了該份報告。
據悉,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監督工作計劃,5-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報告中一方面強調了中國應該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也直言不諱點明了目前《可再生能源法》執行過程中遭遇到的若干問題。
其中,落實保障性收購以及價格補貼,成為報告關注的焦點。
“從長遠考慮,進一步確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戰略,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中長期發展中的總量目標,并落實到能源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等各個方面。”陳昌智表示。
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報告稱,國家明確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1.4%和15%的目標。
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與使用,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了“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的調研顯示,很多地方在執行這項政策時都“打了折扣”。
按照行業術語來說,就是“棄風”現象嚴重。
報告透露,目前,國內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棄風嚴重,2012年達到208億千瓦時,占實際發電量的17%左右。
在風力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限電尤其嚴重,年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大幅下降,吉林省從2010年的1941小時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時,一些地方風電限電比例超過40%,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之所以出現“棄風”問題,報告歸之于“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法律頒布至今,關于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相關辦法仍未出臺,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電量,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乏力。“與之同時,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制約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落實。”報告稱。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調研時發現,由于大部分地區還沒有實施節能發電調度,仍采用年度發電量計劃管理,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讓位于火電機組。
而部分電網公司甚至不按法律要求對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提供相關服務,甚至克扣上網電量,由發電企業承擔并網費用的情況長期存在。
“全額保障收購的法律規定。這在可再生能源法中都明確寫上了,不要把它作為一個象征意義,它是一個實質性的規定。”參與分組審議的陸浩委員表示。
如何解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能夠落地的問題?
報告給出的解決之道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規劃的統籌,盡快出臺全國電網發展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和跨省區輸出通道建設,提高消納、輸送能力,保證可再生能源開發、輸送、利用多個環節的健康、協調發展。
此外,技術創新也被視作是打破現有格局的利器。
“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的收購,從電網和各個方面都做了很大的努力,為了保證優先調度、全額保障收購,要加強保障性措施的完善,包括科學技術的研發都要跟上,解決好這些技術瓶頸問題。”陸浩委員表示。
而報告中亦建議,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機制,實現分布式發電直供及無歧視、無障礙接入電網,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分散開發和就地消納。
價格補貼
除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也成為分組審議的一個熱點話題。
目前,光伏發電采用全國統一標桿上網電價。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調研時,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條件不同,投資回報差別較大,“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
同時,也有企業反映,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年限不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部分電價補貼政策沒有確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也未出臺,企業難以核算投資回報。
與之對應的就是政府部門為扶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允諾的補貼,往往難以落實,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亟待健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調研中遇到的價格補貼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其次,補貼審批環節多,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第三,現有補貼側重于發電環節,對輸電、輔助服務補貼不到位,影響了電網企業建設的積極性;最后,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統籌協調,資金安排與規劃缺乏有效銜接。
此前,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但該項政策在地方執行過程中,顯然有“變形”的情況。
“有的地方仍將電價附加資金列為電網企業收入,征收增值稅。國家制定了小水電征收6%增值稅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實際征收稅率高達16.8%。”報告中披露。
而正在推進的增值稅改革,對于地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積極性也有一定影響。“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導致地方政府長期內無法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中獲得稅收收入,資源優勢難以轉變為地方發展優勢。”報告稱。
針對上述問題,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價格補貼方面的問題與現行的管理體制有很大關系。
“比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是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部門,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標準、價格、稅收、補貼則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門,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綜合管理和宏觀協調的能力。”王毅委員表示。
而報告中亦給出了具體的應對措施,建議盡快建立電價附加征收標準調整機制,及時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同時,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保證補貼及時足額到位。
“要加大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基金的征收,這個基金完全可以調整,因為我們國家裝機容量是非常大的,一度電稍加一點就可以彌補。”參與分組審議的陸浩委員表示,“可以隨著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不斷地調整電價,保證補貼能夠落到實處,這樣也可以調動發電企業的積極性,包括電網的其他配套服務企業都應該享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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