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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環保社團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狀告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已被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據悉,這是國內環保社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第一案,引起了有關專家學者的高度關注。(7月9日《法制日報》)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環保領域存在一個怪現象:一方面,環境污染現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雖然社會公共利益遭到嚴重損害,卻普遍存在無人起訴、無人去追責的問題。今天,發生在無錫的社團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不啻一聲驚雷,讓我們看到環境公益訴訟的希望和曙光。
借助民間環保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力量,來打擊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國外環境治理中的一個典型經驗和有效做法。在國外一些大的環保案例中,我們幾乎都能看到民間環保組織的身影。他們或支持公民與環境違法行為作斗爭,或對政府不利環境治理的行為提出抗議,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環境訴訟。
民間環保組織作為社團,之所以能在環境治理中發揮了這么重要的作用,與這些國家在環保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關。該制度的設立使環保組織能在法院的幫助下,擁有了能與大企業或者政府相抗衡的權力,也使環保組織可以對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提起訴訟,對保護環境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然而,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少得可憐——到目前為止不過5起。在這5起案件中,起訴主體要么是當地檢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機構,要么是個人,但沒有一起是由社團組織作為訴訟主體提起的案件,這無疑是我國環境治理中的缺陷。從這層意義上來說,無錫社團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具有重要的破冰意義。
近年來,我國采取了一系列舉措推進環境保護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情況仍然不容樂觀。今年2月24日,在上海舉行的“全國污染防治工作現場會”透露,我國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雖有所好轉,但仍有三分之一的城市超標;全國90%的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內湖污染十分嚴重;全國約有一半城市市區的地下水污染比較嚴重,且污染區域不斷擴大。在這種情況下,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借助民間環保團體的力量,賦予民間環保組織訴訟主體資格,以進一步加強環境治理,成為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