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環保”已經喊了很多年也干了很多年。不過,在公眾的感覺中,PM2.5越來越高,不知道要仰望多少次,才能看見星空;青山綠水越來越少,農夫山泉這個“大自然的搬運工”,找點山泉越來越不易。
為何環保問題越治理越難理,越投入越陷入,是政府沒有決心嗎,是百姓沒有呼聲嗎?非也,其中因素固然很多,但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節能環保的違規、違法成本太低,甚至幾乎是零成本高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出現了爭當“劣幣”的局面。
6月21日,審計署曝光了一批“劣幣”,其最新發布的《2013年第25號公告》指出,通過對天津、河北等18個省、直轄市審計后,發現有348個項目單位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補貼資金16.17億元。
僅僅審計了18個省、直轄市就有348個項目單位“出事”,如果放到全國范圍,這個數字是不是還要接近翻番呢?如果再算上其他類型補貼,這個數字是否將出乎想象呢?
在審計署曝光的348個項目單位中,在整改情況一欄中,大量項目都是“正在整改中”,只有少量項目資金已被收回。
從審計報告中不難看出,那些本應為節能環保創造福祉的巨額資金,最佳的結果就是“被追回”,不僅沒有罰款,甚至連個利息都沒有。如此處理,實在很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只會助長“不騙白不騙,騙了不白騙,白騙誰不騙”之風。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和個人有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應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以筆者見,這個《條例》的懲戒力度還是太輕。詐騙個人財物尚要入刑,欺騙全體納稅人何以就能一罰了之。即便如此,目前除了僅是將部分資金追回外,尚未看到有關方面對涉事項目單位和個人的罰款。
此外,在騙補的諸多手段中,很多家電企業采用的是虛報銷售量的方式來騙取補貼。這種手段下,虛增營收、利潤等財務數據造假同時出現。因此,繼審計部門之后,證券監管部門是否應該發起對這些騙補企業的財務調查呢?
再說說那些騙補的光伏企業。國家對內給巨額補貼,對外頂著歐美巨大的“雙反”壓力幫助企業拓展市場,但是這些企業卻做著欺騙政府、欺騙納稅人的事,情何以堪?對于光伏企業,光“扶”是沒用的,該倒就得倒。已經淪為“唐僧肉”的節能環保補貼,既然難以恢復自然生態,也無需強扭企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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