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挪威不但通過了一系列全國性法律和條例,而且還建立了政府主導、循環經濟3R原則和市場手段相輔的整體機制。
立法全面
近百年來,特別是近二三十年來,全球大氣環境正經歷著一次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顯著變化。全球大氣污染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等文件的影響下,各國都著手制定、修訂各自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以期更好地控制各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遏制日益嚴重的大氣污染狀況。與其他歐洲國家相似,挪威也通過諸多全國性的法律文件來實現對大氣污染的防控,具體包括《污染控制法》、《生產控制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等。同時,還制定了一系列條例配合實施,如《污染防治條例》、《廢棄物回收條例》、《關于限制制造、進口、出口、銷售和使用化學品及其他有害健康和環境產品條例》等。
政府主導
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等文件的要求一致,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挪威1981年的《污染控制法》確立了保護人類健康、生物、自然資源和人文環境的總體目標。該法第7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關于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則:不允許擁有、操作或啟動任何可能導致污染風險的事項,除非這是由法律明確允許的。由于該法是授權性法案,以此原則為基礎,又陸續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規、條例,其內容涵蓋了空氣質量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空氣環境質量檢測、工廠安全、燃油質量要求、危險和有害物質的防治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該法針對空氣質量管理采取了十分嚴格的排放許可證制度,從源頭上做到污染物的減量排放。該法規定,任何污染物排放行為都必須獲得國家氣候與污染總署或各省份環保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申請者應當向氣候與污染總署提交許可申請以及履行計劃,將所有可能的污染影響進行預先合理的規劃。是否能獲得許可,取決于污染控制機構的專業判斷。各省份的環保部門負責空氣管理法規的貫徹與實施、發放排污許可證、開展監督檢查、監控空氣質量以及征收罰款。由此可以看出,挪威的大氣污染防控強調以國家為中心,高度重視政府對于污染防控的責任,政府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通過政府與社會、企業等各方利益相關者之間合作,采取以政府許可與監督為主,以盡力提供相關性服務、財政資助為輔的方式,著力影響社會、企業乃至個人的污染排放行為,以此達到污染防控的目的。
“3R”原則
在生產制造業方面,挪威也十分關注產品與消費服務對于空氣質量造成的損害。2009年修訂的《生產控制法》引入了“循環經濟3R原則”的理念,即:(1)減量化原則(reduce),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目的或消費目的,進而達到從經濟活動的源頭就注意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2)再使用原則(reuse),要求制造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復使用;(3)再循環原則(recycle),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變成可以利用的資源,而不是不可恢復的垃圾。這一原則的引入,使得生產者責任延伸,既讓產品在生產源頭減量,而且還要對消費等其他環節所產生的廢棄物承擔回收、再利用及處置等責任。這樣,就力爭將影響空氣質量的污染源從源頭上加以消滅。
市場手段
在防治大氣污染的同時,挪威還通過立法形式,積極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該減排目標規定,2012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10%,2020年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30%,2030年基本實現碳中和。為實現總體減排目標,挪威政府制定了包含交通、建筑、石油、農業、林業、工業等諸多行業的具體目標。2005年頒布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就是在這一情況下誕生的。該法的制定目的在于以成本效益的方式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根據該法,挪威政府在國內建立了碳市場,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要求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參加政府監管的排放權交易計劃,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排放指標。該法律規定了一整套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如準入制度、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制度、監督制度等。同時,針對碳市場的參與者眾多,包括買賣雙方、第三方服務性企業、規則制定者、監管者等,又規范了相關主體行為,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確保了碳市場的自由、公平交易和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這是自1991年該國征收二氧化碳稅,2003年征收氫氟烴類稅、全氟化合物稅之后,挪威政府為完成溫室氣體減排任務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這些措施增加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促進了行業減排。
上世紀80年代,挪威也曾飽受酸雨、空氣污染物排放等公害之苦。建立全面、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立法體系,是挪威國家和社會痛定思痛的選擇。這不僅幫助挪威有效地改善了空氣質量,也使其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爭相學習的樣板。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挪威通過立法確立低碳減排框架,制定富有挑戰性的減排目標,運用碳稅和碳市場的有關措施有效減排,并通過環境管制、財政支持等手段促進低碳經濟戰略的實現。這一做法也是值得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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