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開始,合同能源管理就成為了新能源行業的熱點話題,由發改委、財部、人銀行、稅務總局四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文件中明確指出,將采取資金補貼、稅收、會計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簡稱“EMC”)發展。
所謂合同能源管理,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很多業內人士也稱之為“新能源”應用管理。能源消費差價是合同能源管理盈利的基礎。節能效果收益以未節能前的能源花費與節能后的能源花費的差價為基礎,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據了解,我國上世紀90年代末引進EMC機制以來,通過示范、引導和推廣,服務范圍已擴展到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多個領域。2009年,全國節能服務公司達502家,完成總產值580多億元,形成年節能能力1350萬噸標準煤。不過,我國EMC機制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節能服務產業還存在財稅扶持策少、融資困難以及規模偏小、發展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難以適應節能工作形勢發展的需要。
據此,專家對EMC進行了詳細解讀,分析其中的四大舉措。
第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有條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和引導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第二,實行稅收扶持策。主要包括暫免征收營業稅、項目取得營收后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四至六年減半征收策、用能企業EMC支出可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等措施。
第三,完善相關會計制度。各級府機構采用EMC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EMC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EMC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第四,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武漢紅鷹能源認為,上述策支持中,減稅和資金補貼最重要。至于銀行抵押貸款,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不少困難。2011年年底,部分銀行的相關部門共同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政策,在能源合同管理中,也著重提出,需要國家金融部門給予更大力度支持,此項提案也得到全省各銀行積極響應。
合同能源管理(EMC)之所以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上問題,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是要依靠長達15-20年的合同來維系,所以良好的信用環境和契約精神很重要。“實際操作過程中,信用和合同執行力度是第一位的。合同能源管理,沒有合同怎么管理?”一位企業家說。武漢紅鷹能源負責人表示,他們將采用創新方式,加大合同執行力度,通過多種形式提升信任機制,積極有效的協助企業推動合同能源節能管理,幫助湖北新能源產業創造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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