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發生的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和近期曝光較多的鉛污染事件,引起社會對重金屬污染的高度關注。兩會上,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代表著眼飲水安全提交建議,九三學社四川省委副主委沈光明代表則呼吁修改《刑法》,參照“投放危險物質罪”,從重處罰故意環境污染的犯罪行為。
現狀:
大部分重金屬污染人為造成
全國兩會召開前,王明雯就重金屬污染對人體的危害問題專門請教了數名環保專家。
“除地理地質因素導致的砷會造成天然污染以外,我國重金屬污染大部分是人為造成的,主要污染源為金屬冶煉廢水、電鍍工業廢水、化工污染、垃圾填埋場地和金屬加工、廢舊電器回收等。”王明雯說。
令她憂心的是,當前重金屬污染正呈現出由工業向農業轉移、城區向農村轉移、地表向地下轉移、上游向下游轉移,從水土污染到食品鏈轉移的特點。一些企業甚至借產業轉移之機,改頭換面,繼續向西部地區排污。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高速公路兩側的重金屬污染逐年加重,光靠防護林帶已經無法阻止。”王明雯建議,借鑒國外最新設計,在高速公路兩側應增加雨水過濾設施。
“環境污染事件頻發,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政府忽視環境保護;另一方面也顯示我國現有法律對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懲戒不足。”沈光明說。
建議:
修改“環境污染罪”量刑標準
代表們紛紛認為,從飲水安全現狀來看,僅靠實行企業問責制、產業自律、國家監管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全面實施飲水安全工程,同時建立重金屬污染救災快速服務隊,儲備危險品救災設備與物資;加大涉飲用水處理技術科技投入,“甚至可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獨立于地方政府的環保監管機構”。
王明雯建議,盡快建立“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制度”,所有排污企業需就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在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同時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及時公開和更新企業排放和轉移有毒污染物的數據。
沈光明則指出,目前《刑法》關于“環境污染罪”的量刑標準較低,對惡性環境污染犯罪起不到威懾作用。建議區別“過失”和“故意”兩種不同行為,重新修改 “環境污染罪”,參照“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懲處力度,加大對故意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懲戒。
面對代表們的憂慮,全國人大代表、省環保廳廳長姜曉亭透露,今年四川省將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切實加強對重點防控區、行業和企業的集中治理,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進行風險排查,嚴把新建涉重項目準入關口,在人口聚居區和飲水、食品安全保障區,堅決禁止新上涉重項目。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停產整頓、關閉;一旦發生重金屬污染事件,將對涉及的地方政府采取區域限批、約談、責任追究等嚴格措施。同時強化環保科技產業支撐,啟動重金屬污染防治全過程控制技術示范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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