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月29日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階段,這部法律的修改意味著什么?清潔生產主要有哪些新的制度?記者就此采訪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
從源頭入手 減少包裝資源消耗
記者: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對企業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都有規定,在法律修改中,如何做好法律間的銜接?
汪光燾:商品過度包裝不僅浪費資源、污染環境,而且導致商品價格虛高,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助長奢侈腐敗現象,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解決過度包裝問題的關鍵因素是要規范和引導企業,特別是食品和保健品行業的生產企業,在設計和生產環節減少包裝資源消耗,降低廢物產生。
現行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都對企業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有規定,突出了包裝物強制回收。而解決過度包裝問題應當依法對生產企業提出要求,更注重發揮清潔生產從源頭控制的作用,避免出現產品自身并不需要的包裝或者為滿足企業經營策略而采用的不必要包裝。在法律修改時,規定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并對列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等循環經濟促進法已有規定的部分做出了刪除。
強化和完善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制度
記者:法律修改中如何強化清潔生產審核制度,促進企業依法開展清潔生產責任的落實?
汪光燾: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是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也是這次法律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
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對政府及其部門對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監督責任未做規定,使得法律頒布實施以來,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的面較低。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2003年至2009年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工業企業僅占全國工業企業總量的0.15%。
這次法律修改重點強化了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范圍,將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企業列入了強制性審核范圍。
二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明確要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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