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日前出臺《江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考核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采取嚴格措施,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各市、縣(區)污水處理廠運營企業進行考核。《辦法》規定,存在擅自停運、偷排污水、亂倒污泥或其他嚴重違法等行為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將被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監察廳進行問責,并約談政府主要領導。
8個方面防止“曬太陽工程”
江西省僅用兩年時間就建成了85座污水處理廠,成為全國第5個每個縣級行政區域都有污水處理廠的省份。通過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江西省解決了資金缺乏的難題,籌集60多億元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并在國內首創了TOT(移交——經營——移交)模式。
《辦法》的出臺,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相呼應,旨在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曬太陽工程”(如閑置停運、吃不飽等)。
此次考核范圍為全省各市、縣(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考核對象包括各政府和污水處理廠運營企業。考核內容包括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生產運行管理、設施設備管理、化驗分析、臺賬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8個方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核定為不合格:一是污水處理廠全年平均進水COD濃度低于設計進水濃度40%;二是污水處理廠全年平均進水水量低于設計日進水規模40%;三是存在擅自停運現象;四是存在偷排污水現象;五是存在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嚴格考核及問責制度
《辦法》規定,按照分級考核的原則,在每年上半年,對各市、縣(區)上一年度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分。各縣(市、區)負責對當地污水處理廠自查評分;各設區市負責對市級污水處理廠自查評分,并對轄區內各縣(市、區)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考核評分;省建設廳會同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負責對各設區市進行現場考核評分,并在每個設區市抽查1~2個縣(市)。
根據考核情況,江西省將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情況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
為加大考核力度、規范問責制度,考核結束后,將在全省通報考核情況。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縣(市、區),要在考核結果公布后的15天內向相關部門做出書面報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監察廳進行問責,約談政府主要領導,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還要扣發當年省級污水處理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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