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0日電 日前,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指出,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質大幅提高;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顯;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扭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明顯增強,核與輻射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環境監管體系得到健全。
《規劃》同時指出,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開展臭氧、細顆粒物(PM2.5)等污染物監測,開展區域聯合執法檢查,到2015年,上述區域復合型大氣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達到或好于國家二級標準,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
《規劃》明確,為把“十二五”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要積極實施各項環境保護工程(全社會環保投資需求約3.4萬億元),其中,優先實施8項環境保護重點工程,開展一批環境基礎調查與試點示范,投資需求約1.5萬億元。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確保工程投資到位。工程投入以企業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主,中央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支持。要定期開展工程項目績效評價,提高投資效益。
《規劃》還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把規劃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完善體制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推進規劃實施。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別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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