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屬是指比重(密度)大于4或5的金屬,約有45種,如銅、鉛、鋅、鐵、鎘、汞、金、銀等。盡管錳、銅、鋅等重金屬是生命活動所需要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屬如汞、鉛、鎘等并非生命活動所必須,而且所有重金屬超過一定濃度都對人體有毒。重金屬污染是指由重金屬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于采礦、廢氣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屬制品等人為因素所致。如日本的水俁病和痛痛病分別是由汞污染和鎘污染所引起的。
據《南方周末》報道,2009年8月和9月,陜西鳳翔,湖南武岡和福建上杭相繼發生鉛中毒事件。而在此之前的7月,筆者的家鄉瀏陽爆發惡性鎘污染事件,這不禁讓人感嘆:污染其實離我們很近。頻繁爆發的重金屬污染事件給我們帶來陣陣痛楚的同時為我們敲醒了環保的警鐘,其背后的誘因更值得我們探究和深思。重金屬一般以天然濃度廣泛存在于自然界中,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對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屬如鉛、汞、鎘、鈷等進入大氣、水、土壤中,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以各種化學狀態或化學形態存在的重金屬,在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后就會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危害。日常生活中,重金屬多通過大氣、水和食物進入人體,從而引起人體的慢性中毒,所以大多數重金屬污染事件多是通過血檢后才發現的。危害重大的重金屬污染事件日益頻發,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地方環保部門監管不力
地方環保部門是承擔地方環境管理和執法職責的行政機構,由于環保部門并不屬于中央垂直管理模式,因此,地方環保部門又是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且其部門排列序位并不靠前。長期以來,地方環保部門的人財物都在當地政府,地方政府在相當長的GDP和財政數字作為指揮棒的政績考核年代,環保被視為一個次要甚至可以忽略不談的話題,地方政府的盲目招商引資導致一些工業園區成為企業污染的樂土。地方環保部門為兼顧自身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人財物”往往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政策,地方政府領導則要求環保部門“最好把兩只眼都閉上”。正是由于環保部門長期被冷遇,人財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長期游離于各種決策性會議甚至地方人大會議之外,環保部門自身往往處于自生自滅的尷尬境地,因而有了環保部門一邊看著企業排污,一邊向污染企業收取排污費并討價還價的兩難局面。2006年是我國“十一五”規劃的第一年,國家提出了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目標,并首次將節能減排作為政府考核的硬指標。盡管如此,長期以來的GDP考核的慣性驅使和地方政府短視以及經濟發展的壓力都讓環境成了犧牲品,一時間積重難返,重金屬污染等潛在的環境威脅和突發、易發的環境事件有隨時爆發的危險。此外,地方環保部門“撓癢”和“救火”式的環境監管模式也是造成環保部門監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地方環保部門由于人力物力的缺乏和職能權力的限制往往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消極監管和治理模式。環境影響評價往往也僅僅停留在企業建廠之初的立項審批上,而對企業投產后的環境排污監管能省則省。因此,地方環抱部門監管不力是重金屬污染頻發的主要原因。
二、民眾環保意識不足,環境污染救濟途徑不暢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全社會對環保的重視,民眾在對身邊環境的切身體會中逐漸提高自身的環保意識。相對于以前的環保意識缺乏狀態,民眾的環保意識有了初步提高。但類似于重金屬污染等潛在的隱性污染,民眾對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并不了解,這一方面的污染防范意識更是缺乏。其次,環境信息不對稱也是民眾面對重金屬污染來襲時還處于“無知”狀態的原因之一。2008年5月1日,環境保護部開始實施《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辦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污染物超標的企業名單;企業應當在30日內向公眾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然而,2009年10月13日,綠色和平組織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指責企業故意隱瞞污染信息。包括三星電子和中石化在內的18家企業25家工廠污染信息未依法公開,這些企業因為向水體中排放污染物超標,被環保部門在網上公開。然而,沒有一家企業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此外,環境污染救濟途徑不暢也催生了重金屬污染事件的頻發。環境污染由于其隱蔽性和污染的慢性,再加上污染主體與受害個人的不平等(包括財力和物力,更包括公共關系方面),受害個人根本無法采取自救措施,只能求助于環保部門。而環保部門在本就消極應對和面對“自暴家丑”(污染事故發生意味著監管不力)的危險下往往采取斡旋和勸慰的方式使雙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受害者在求助行政手段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寄希望于法律手段。依法治污是國外的成功經驗,千湖之國芬蘭有18萬個湖泊,政府通過立法并嚴格依法治理污染,對嚴重污染水源和空氣的企業課以巨額罰款甚至關閉。南非、科威特等國都設有環境法庭,對環境違法者實施嚴厲制裁。然而在時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還處于探索和研究階段,公益訴訟機制遠未成熟,對于直接受環境污染損害的個體,和污染企業之間的“拉鋸戰”和勝訴后的執行難讓民眾望而卻步。
三、重金屬污染缺乏針對性的專項治理
不可否認,我國的環境保護隨著國家的日益重視和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成績斐然。但目前主要針對的是大氣污染、重點流域和湖泊水污染、電子類產品廢物、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污染。污染治理重點關注在治標上,主要是針對污染面的治理。而對于導致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重金屬污染這些點源污染,國家還缺乏專門的針對性治理。值得欣慰的是,在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后,我國環保、發改、工信、財政、國土、農業、衛生和中宣部等八部門正在抓緊制定《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方案將對重金屬工業及有色金屬加工業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標準值重新嚴格界定,同時對鉛冶煉廠當前普遍應用的“燒結機”進行徹底淘汰,并將從四個方面開展重金屬污染治理:一是全面開展重金屬污染防治執法大檢查,集中檢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污染治理和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于污染嚴重和造成重、特大環境事件的企業,予以關停;對于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二是組織編制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三是申請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四是加強重金屬危害和衛生防護科普宣傳。筆者相信這將對重金屬污染治理工作起到“提神醒目”的作用。此外,“排污達標”與重金屬含量超標的矛盾也是造成重金屬污染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的重金屬污染控制和排污標準僅僅單項考慮了水體、大氣和土壤等自然界的承載能力,而對于人體,由于與水體、大氣及土壤的長期和多面接觸,造成了企業“排污達標”和人體重金屬含量超標的矛盾局面。因此,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標準值有待重新界定。環境意識從傷痛中來,更要防止傷痛的再次發生。上述原因分析僅是筆者個人拙見,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關鍵是做到對癥下藥,預防為主,治理為輔,只有這樣,重金屬污染治理才能既治標又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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