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重點監管區限期整治不達標,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昨日,《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分組議審。
《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行政區域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手續,并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二未完成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三因違法批準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水污染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為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行政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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