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臺了《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公共機構在實施公共建筑、城市照明節能改造時,應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辦法》對節能改造的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的選擇、合同的訂立、改造項目的節能診斷、項目的改造實施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節能改造應當在保證公共建筑室內熱舒適和城市照明功能的基礎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二是項目業主可以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邀請招標等方式選擇節能服務公司。對于在注冊資本、銀行授信額度、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業績4個方面滿足相關要求的節能服務公司,可優先推薦從事節能服務。三是改造前應對改造項目進行節能診斷,并根據診斷報告組織設計,節能改造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要求。四是節能改造合同應明確項目節能改造的總造價、節能量、保證期和節能效益分享方式,節能改造設計、施工的資質要求、標準依據和節能措施,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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