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3月底審議通過的《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下稱《條例》)將正式實施。依據該條例,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對高能耗的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源審計。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審計制度,對其進行能源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同時,根據審計結果,上述兩類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對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什么樣的建筑屬“大型公共建筑”?該《條例》并未做界定。在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則明確: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對公共建筑應制定用電的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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