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報》5月26日刊登了《此案到底該罰誰、誰來罰》的案例分析,針對文中提出的管轄權的問題,我們認為應由質監部門處理,理由如下:
1、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具體職能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國家質檢總局[2003]509號文件《關于對質監部門查處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油品違法行為問題的批復》對地方質監部門有關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權限作出了行政解釋:“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其職能可以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如甘肅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明確規定了其地方質監部門組織查處生產領域好流通領域質量違法行為的權利。
2、國發辦[2001]56號文件規定:“工商部門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于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質監部門處理”。
本案中,該凈水機不是列入目錄的產品,商場不存在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此外,商場不是執法專家,其應該盡進貨查驗義務,檢查最終產品的合格證明情況,但不可能細化到查驗商品的每個零部件都符合規定的情況。此案違法主體是生產者,不是銷售單位。此案屬于在銷售環節中查出的屬于生產環節的問題,應由質監部門處理。
3、依據《認證認可條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管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的認證認可案件還是許可證案件,其執法主體是質監部門是無疑的。
比如,《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管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的許可證案件,執法主體是質監部門。
本案已調查清楚凈水機配套使用的IC卡讀寫機未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是生產廠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無證產品,以及相關IC卡讀寫機生產廠家無證生產的問題。該案質監部門已經取得違法嫌疑證據,應根據《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相關產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同時根據地域管轄原則,移交當地質監部門處理。另外,2011年6月2日《中國質量報》刊登的《“凈水機案”應當這樣判定》一文,已對質監部門流通領域3C方面管轄權作了詳盡探討,本文同意其觀點,在這里不再贅述。
綜上,就本案來說,我們認為:1、如果地方政府規定當地質監部門有流通領域執法權,此案由質監部門進行處理無疑。2、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規定當地質監部門流通領域執法權,根據《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案也應由質監部門進行處理。
以上陋見,不足之處,請廣大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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