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環黨組〔2009〕44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現將《環境保護部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環境保護部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登記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部黨風廉政建設,規范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行為,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收受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分禮品類別,按程序登記上交。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禮品,是指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卡、會員卡、購物卡、加油卡、金銀珠寶及其制品、數碼產品(照相機、攝像機、隨身聽等)、字畫、貴重工藝品、衣物等。
第四條按上述規定應當登記上交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到部機關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上交禮品和禮品登記表。
第五條 上交禮品先由本人所在司局清點匯總,連同登記表一并移交機關服務中心。
第六條 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上交禮品的登記、保管和處理。
第七條 上交禮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具備辦公、接待用途的禮品,可納入部機關辦公和日常接待使用。
(二)貴重工藝品和有紀念意義的禮品,可作為部機關陳列品或對外公務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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