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檔耐用消費性禮品,可參考市場價折價或變賣處理。
(四)價值不大的禮品,機關服務中心可退收受禮品本人所在司局,由本司局自行處理。
禮品折價或變賣所得,以及其他上交禮品,由機關服務中心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機關服務中心應當明確禮品管理部門和人員,加強對禮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手續,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每季度列出上交禮品清單,公布禮品處理情況。各司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禮品的登記、收交和處理事宜。
第九條 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會同部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紀委)對禮品登記、上交和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對收受的禮品應登記、上交而在規定時間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司局領導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部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責令其登記、上交,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環境保護部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掛職和學習鍛煉人員以及聘用人員。
第十二條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贈送給環境保護部以及各司局的禮品,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的登記、上交和處理,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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