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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出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這和四年前的《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有一個明顯的對比,后者明確表明:到2010年,中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27億噸標準煤左右。換言之,能源消費總量指標在“十二五”規劃中“消失”了。
“‘十一五’規劃里的27億噸是個反面教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對記者表示。2010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為32.5億噸標煤,遠高于27億噸標煤的規劃值。這或許為能源消費總量指標消失提供了一種解讀方式。
40億噸標煤并非不可能的任務
“‘十一五’的實踐表明,單靠單位GDP能耗指標不能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過快增長。‘十一五’期間雖然我們嚴厲抓節能,但是由于GDP增速遠遠超過年均8%的預期,能源消費總量仍然快速上升,遠高于27億噸標煤的規劃值。再加上國內的資源和環境制約,以及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帶來的壓力,只有單位GDP能耗這一個指標還不夠。”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主任楊宏偉對記者如此解釋需要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原因。去年下半年,楊宏偉和同事參與了能源總量控制的專題研究。
今年初的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時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的張國寶就2015年能源消費總量分析說,“十二五” 能源消費總量指標會在40億噸標準煤左右做文章。
40億噸數據一出,引起諸多討論。很多人擔心,GDP增速很難控制,因此40億噸這條線很難守住。而且,我國正處在工業化進程當中,能源供應收緊,會不會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速度?
這種擔心并非杞人憂天。
國家能源專家咨詢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能源研究會常務副理事長周大地對記者表示:“2015年40億噸,有關部門是有這個考慮,而且也是可能的。問題的關鍵是現在很多地方對經濟轉軌認識不夠到位,還在拉高投資。”
“達到40億噸是有前提條件的。如果按照‘十二五’規劃中制定的,GDP年均增長7%,再加上節能目標的約束,完成40億噸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實際中這些指標很可能會突破。因為GDP不是約束性指標,只是指導性指標。這在‘十一五’就已經證明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十一五”期間,GDP規劃增速7.5%,而實際數據是年均增長11.2%。
2月28日,中國工程院發布《中國能源中長期(2030、2050)發展戰略研究報告》。該報告指出,按2010年能源消費總量32.5億噸標煤,“十二五”平均GDP年增長8%,實現 5年能源強度下降16%計算,2015年能源消費總量即是40億噸標煤。因此40億噸標煤是一個“合適的目標”。但是,實現能源消費的總量控制需兩個前提,一是控制GDP能源強度,二是控制年均GDP過快增長。
在3月末的一次會議上,張國寶對記者說,國家能源局曾經積極推動過對能源總量控制,但最終“十二五”規劃沒有采納。“其中原因,我認為主要是結構調整的難度很大,二產比例比較高,高耗能產業還在持續增長,帶動了能源消費的高速增長,能源總量控制的難度很大。”
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欲說還休
事實上,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都表示,2015年能源消費總量定為40億噸是可行的,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難度在于這個絕對量能否控制得了,有什么影響。地方和中央的分歧直接影響到最后取舍。現在還沒有統一意見。如果強行推出,落實不到地方和企業也是空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說。
楊宏偉對此問題做了進一步解釋,沒有達成的共識主要體現在:對“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情景、結構調整潛力、技術進步趨勢,包括合理的GDP增長速度、結構變化和增長內容,以及高耗能產業發展趨勢等方面。
那么如果時機成熟,能源消費總量指標是否會像節能指標一樣以約束性指標形式出現呢?“這個指標應該在國家規劃中有所體現,但是否是約束性指標還沒有定。能源消費和宏觀經濟有很大關系,不是一個能源供應部門可以決定的。現在國家發改委還在和地方認真地討論這個問題。”周大地回答說。
“能源消費總量和GDP的增速密切相關。GDP的增速受國際、國內多種因素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只簡單設定一個能源消費總量的數值,是不科學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楊宏偉說,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要考慮與單位GDP能耗指標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倒逼機制。各地區如果能夠對本地區未來五年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有比較準確的分析和預判,就可以提出“十二五”時期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目標。
楊宏偉透露,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可能會在有條件的地方先行試點。“一些東部沿海省份表達了試點的意愿。希望通過能源總量控制這個抓手,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經濟增長質量。”
專家建議,實施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國內外經驗可循。從國際看,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減排二氧化硫、保護臭氧層等總量控制經驗值得我國借鑒。具體包括:區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設定減排目標和時間表、建立排放權交易機制、實施碳稅、區分不同行業和重點企業等。從國內看,“十一五”以來,我國對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實施總量控制,采取了排污權交易等做法,也積累了有益經驗。
此外,為杜絕一些地方不切實際、盲目追求GDP總量翻番的發展方式,應進一步完善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方法。強化總量控制目標對地區經濟發展內容和質量的引導作用,弱化經濟發展指標考核,提高節能指標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中的權重,實行嚴格的問責制,落實獎懲措施。
記者手記
“這個問題很敏感,我和你聊聊,不算采訪啊。”筆者聯系一位能源專家時,對方如此應答。
連前任國家能源局領導都說“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難度很大”,這個問題的難度和敏感度可見一斑。實際上,難的不是制定指標(幾乎所有的受訪者都認同2015年40億噸標煤的指標。)而是如何把紙上的指標化為行動,落到實處。
目前看來,困難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主觀認識。“關鍵是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如果地方政府部門繼續奉行“GDP至上”原則,“拼命拉投資,忽視經濟結構優化,什么來錢做什么”一切都為GDP服務,能源供應的口子就很難控制得住。二是客觀手段。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牽涉到能源價格機制改革、以及統計、檢測、監察等基礎工作。不把這些基礎工作、輔助工作做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就有“空中樓閣”之虞。
此外,和節能目標一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也要理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在節能問題上,地方和中央的拉鋸、博弈已經不是新聞了。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能不能解決好這個問題呢?我們會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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