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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記者昨日從市法制辦獲悉,《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草案)》今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可于下月30日前向該辦提出意見或建議。根據該草案,廣州水資源將確立三條“紅線”——— 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
將核定水域納污能力
草案提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提出控制目標和水源替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地下水限采區的年度取水計劃以及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其限取水總量。在地下水禁采區,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應急取水外,禁止開采地下水;原已經批準取水的,應當逐步封閉原水井。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禁止開采地下水。
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方面,草案通過取水計量裝置管理以及居民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加強用水定額和計劃管理。
同時,草案還規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則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并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核定,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達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河道河涌分級管理
近年來,一些建設項目向河道、河涌要地,覆蓋、改道、縮窄河道、河涌現象日趨嚴重,致使廣州市現有的水域面積日漸縮小,汛期洪水的調蓄容量萎縮,嚴重影響城市防洪排澇安全和水環境安全。
對此,草案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覆蓋、改道、縮窄河道的,其建設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時,草案借鑒外地立法經驗,根據“誰占用,誰補償”規定,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并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系列處罰措施將出爐
為了保障條例的順利執行,草案提出了一系列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根據草案,在地下水禁采區或者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區域,擅自開采地下水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設施。
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排水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未造成實際損害或者損害結果輕微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并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并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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