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 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李鉞鋒今天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指出:“針對環境監管模式單一、司法救濟機制不完善的問題,我們應當從加強社會管理機制創新的角度,建立‘公益訴訟+環境法庭’的公益司法機制,加大對環境污染案件的管控和受害人的司法救濟力度。”
據國家環保部環境規劃院披露,盡管我國“十一五”期間污染減排取得較大進展,但經濟發展造成的環境污染代價持續增長,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破壞壓力日益增大,5年間的環境退化成本已達到12745.7億元,增長了74.8%;2010年我國涉及水資源污染的重大公害事件就多達11起,如山東省東營市新石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傾倒3千噸毒水造成當地村民發生嘔吐,福建紫金山銅礦濕法廠酮酸水泄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嚴重的重金屬污染。
李鉞鋒分析說,從眾多的數據和典型案例讓我們看到的是環境污染的嚴峻現實,而引發這一嚴峻現實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環境讓位于經濟的發展觀念仍然存在;二是產業規劃、產業布局不合理,存在嚴重的環境風險;三是單一的環境行政監管模式已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四是環境污染訴訟難度大、成本高,環境公益司法機制也未建立起來,環境公益案件受害人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有效救濟。
“對此,我建議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主介入的公益訴訟機制。”李鉞鋒指出,檢察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代表國家、社會、公眾針對環境污染等不法侵害提出正當訴求并參與民事訴訟是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對檢察機關代表國家、社會與公眾對環境公害事件提起或支持起訴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的論證都已經很充分,山東、河南、四川、重慶等地的司法實踐也在不斷推動,目前已經基本具備重新構建檢察機關為主介入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的基礎條件。
李鉞鋒指出,司法途徑是解決環境公害糾紛的最后一道關口,建議在全國大范圍試點建立環境法庭,專司環境案件審判,配套完善環境公益司法機制,使得環境糾紛案件的及時妥善處理,及時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李鉞鋒呼吁盡快完善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等相關主體以公益訴權,并對公益司法機制的架構、公益訴訟的程序作出全面規定,切實建立起環境公益司法機制,早日對環境保護發揮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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