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污染行為,但處罰卻未必一樣,這樣的案件以往不勝枚舉。記者昨日從廣東省環保廳獲悉,為了減少這些因“自由裁量權”造成的“同案異罰”情況,2月1日起,《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正式實施,新規定對“自由裁量”進行了細化,對“自由”空間給出了更加詳細的限定。
環保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本意,是為適應行政執法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在立法不能完全調整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給予行政執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如不合理行使,會造成行政權力擴張、行政處罰隨意性大以及“同案異罰“等問題。此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可以合理壓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彈性空間,增強可操作性,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從制度層面上防止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使執法行為更加規范,權力運行更加透明,源頭治腐更加深化,執法環境更加優化。
因此,去年6月,廣東省環保廳啟動了《裁量標準》制訂工作,并于今年2月1日起實施。該《裁量標準》規范了省環保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149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細分、量化,基本涵蓋了目前廣東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所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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