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為了在城市生活垃圾實施衛生填埋的設計和施工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保證填埋工程質量,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衛生、防止污染,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工程的選址、設計、施工、驗收及作業管理;不適用于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及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填埋工程。
1.0.3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城市生活垃圾 municipal domestic refuse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2.0.2 衛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
采取防滲、鋪平、壓實、覆蓋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處理和對氣體、滲瀝液、蠅蟲等進行治理的垃圾處理方法。
2.0.3 有害垃圾 harmful refuse
在生活垃圾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可能造成直接危害或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如廢電池、油漆、燈泡、燈管、過期藥品等
2.0.4 滲透系數 permeabilitv coefficient
表示防滲材料透水性大小的指標。在數值上等于水力坡度為1時的地下水的滲流速度。
2.0.5 垃圾壩 refuse dam
建在垃圾填埋作業區前,由塊石或建筑材料構成,起到擋阻垃圾或通透垃圾滲瀝液作用的堤壩。
2.0.6 截洪溝 Cut-off ditch
在填埋場區外圍坡地沿等高線開挖的水溝,用以攔截及排泄坡面水流。
2.0.7 集液池 leaching pool
在填埋場最低處修筑的匯集滲瀝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將積液排出的構筑物。
2.0.8 調節池 regulating reservoir
為減少水量和水質變化對污水處理工藝的影響,在污水處理系統前設置的污水預處理或具有調蓄功能的構筑物。
2.0.9 滲瀝液(滲濾液)leachate
填埋過程中垃圾分解產生的液體及滲入的地表水的混合液。
2.0.10 粘土類襯里 clay liners
滲透系數小的自然形成粘土或改性土經壓實鋪設的填埋場防滲層。
2.0.11人工襯里 artificial liners
利用人工合成材料等鋪設的填埋場防滲層。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織物、土工膜、土工復合材料等。
2.0.12 復合襯里 composite liners
采用粘土類襯里或人工襯里等復合鋪設的防滲層。
2.0.13 盲溝 underground ditch
采用高濾過性能材料鋪設于防滲層上,用于導排滲瀝液或氣體遷移的地下暗床(管)。
2.0.14 填埋場封場 seal of landfill site
填埋垃圾作業至設計封頂標高或填埋場停止使用后,對填埋庫區表面進行覆上或鋪設防滲材料等進行防滲處理、地表水導流、填埋氣體導排、場區綠化等工程的實施過程。
3 填埋物
3.0.1 填埋物應是下列城市生活垃圾:
1 居民生活垃圾;
2 商業垃圾;
3 集市貿易市場垃圾;
4 街道清掃垃圾;
5 公共場所垃圾;
6 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生活垃圾。
3.0.2 填埋物嚴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 有毒工業制品及其殘物;
2 有毒藥物;
3 有化學反應并產生有害物的物質;
4 有腐蝕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質;
5 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6 生物危險品和醫療垃圾;
7 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物質。
3.0.3 填埋物含水量、有機成分、外形尺寸應符合具體填埋工藝設計要求。
4 衛生填埋場選址
4.0.1 填埋場的場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場場址設置應符合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符合當地城市區域環境總體規劃要求;符合當地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要求。
2 填埋場對周圍環境不應產生影響或對周圍環境影響不超過國家相關現行標準的規定。
3 填埋場應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土資源保護。大自然保護及生態平衡要求相一致。
4 填埋場應具備相應的庫容,填埋場使用年限宜10年以上;特殊情況下,不應低于8年。
5 選擇場址應由建設、規劃、環保、設計、國士管理、地質勘察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
6 填埋場選址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場址初選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地形、地質資料在圖紙上確定3個以上候選場址;
2)候選場址現場踏勘選址人員對候選場址進行實地考察,并通過對場地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義、氣象、交通運輸和人口分布等對比分析確定預選場址;
3)預選場址方案比較
選址人員對2個以上(含2個)的預選場址方案進行比較,并對預選場址進行地形測量、初步勘探和初步工藝方案設計,完成選址報告,并通過審查確定場址。
7 填埋場防洪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表4.0.1 防洪要求 填埋場總容量
(104m3) 防洪標準(重現期:年)
設計 校核
>500 50 100
200~500 20 50
注:降雨量取值為7d最大降雨量。
8 填埋場宜選在地下水貧乏地區。
4.0.2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的補給區;
2 洪泛區;
3 淤泥區;
4 填埋區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5 填埋區直接與河流和湖泊相距50m以內地區;
6 活動的坍塌地帶、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7 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自然保護區;
8 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 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4.0.3 填埋場選址應事先進行下列基礎資料的收集:
1 城市用地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場址周圍人群活動分布與城區的關系;
2 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及垃圾處理規劃;
3 地形、地貌及相關地形圖;
4 地層結構、巖石及地質構造等工程地質條件;
5 地下水水位深度、流向等場址水文地質資料及利用情況;
6 夏季主導風向及風速;
7 降水量、蒸發量等氣象背景資料;
8 周圍水系流向及用水狀況;
9 洪泛周期(年);
10 待填埋處理的垃圾總量和日填埋量;
11 垃圾類型、性質、組成成分;
12 土石料條件,包括取土石料難易、遠近和存儲總量;
13 交通運輸及供水供電條件。
4.0.4 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衛生填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必須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做出評價;
2 垃圾衛生填埋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 填埋場地基與防滲
5.0.1 填埋場必須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備自然防滲條件的填埋場必須進行人工防滲。
5.0.2 自然防滲和人工防滲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粘土類襯里(自然防滲)的填埋場,天然粘土類襯里的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 ×10-7cm/s,場底及四壁襯里厚度不應小于2m;改良土村里的防滲性能應達到粘土類防滲性能。
2 當填埋場不具備粘土類襯里或改良土襯里防滲要求時采取自然和人工結合的防滲技術措施。
3 復合襯里應按下列結構鋪設:
1)防滲結構宜采用單復合襯里防滲結構;當不能滿足防滲性能時,應采用雙復合襯里防滲結構。
2)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5mm,并應具有較大延伸率。膜的焊(粘)接處應通過試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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