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農用污泥對土壤、農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在農田中施用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機物實施得出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庫、塘、溝、渠的沉淀底泥。
(1985年4月2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 1985年10月1日實施)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控制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有色金屬工業的選礦、冶煉、加工生產過程及其環境保護實施中排出的固體廢物。
1 定義
1.1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采礦、選礦、冶煉和加工過程及其環境保護設施中排出的固體或泥狀的廢棄物。其種類包括:采礦廢石、選礦尾礦、冶煉棄渣、污泥和工業垃圾,無處理設施、長期堆存并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生產過程排出的固體物,亦列為固體廢物。
1.2本標準所稱的有色金屬工業有害固體廢物是指具有浸出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和急性毒性四種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固體廢物及列入表2的固體廢物。
1.3凡不具有1.2規定特性的固體廢物稱為一般固體廢物。
2 鑒別
2、1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的鑒別,應按GB5086-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試驗方法標準》執行。浸出液中任一種有害成分的濃度超過鑒別標準(見表1)的固體廢物,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表 1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鑒別標準

注:* 為試行鑒別標準
2、2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的鑒別,應按GB5087-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試驗方法標準》執行。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等于2、0的固體廢物,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2、3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性的鑒別。應按現行的《放射防護規定》執行。
2、4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的鑒別,應按GB5088-85《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標準》執行。當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內死亡半數以上者,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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