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14年來首次修訂,昨起公開征求意見,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將大幅提高處罰力度
今后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洗車,小心遭罰款1萬元。保護區內的大規模挖沙、采石、取土等行為也將被明確禁止。昨日,四川省環保廳公布《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不僅首次增加了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置內容,規定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縣級以上政府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居民發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報,還首次提出了環境違法行為可按日累計追加罰款,最高可罰百萬元,是現行條例最高罰款十萬元的10倍。
省環保廳昨日將《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環保廳官方網站公布并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月20日。這是該條例在1995年出臺、1997年微調后,14年來的首次修訂。
省環保廳法規處處長張金漢介紹,征求意見稿較現行條例更加明確了各部門職責,以盡力防止部門扯皮現象發生,新增加了多種禁止性行為,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也大規模提高處罰力度,增強了法規的威懾力。
明確各部門職責
破除“九龍治水”格局
張金漢介紹,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負責。規定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現行條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級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參與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等工作”。征求意見稿則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改為“負責對飲用水取水點水質衛生的監測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衛生監督管理”。
同時,水質信息發布規定也做了調整。《修訂說明》稱,我省過去對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和發布存在著職能部門多頭監測、多頭發布的問題,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并統一發布水質信息。這將從法律上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中的部分扯皮問題。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省政府綜合平衡飲用水水源保護各方利益,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逐步建立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
此外,保護區的劃定方式也作了調整,不再按現行條例中規定的取水點上下游固定距離作為劃分條件,而只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
新增大批禁止性行為
保護區內禁止洗車
成都商報記者比較現行條例和征求意見稿發現,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大批禁止性行為。
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進行礦物的勘探、開采活動以及大規模挖沙、采石、取土等有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活動”,違者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級或二級保護區內發生的則可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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