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禁止在水體清洗車輛”規定,違者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如發生在一級保護區可加重處罰;還新增了“禁止圍水造田”的規定,違者限期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如發生在一級保護區也可加重處罰。
此外,還新增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游泳、垂釣等規定,而農藥使用等方面則要求更加嚴格。
張金漢介紹,增加這些新規定是飲用水源保護新形勢的需要,如樂山(微博)曾經出現過在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挖沙,導致人們飲水出現困難的情況。而類似情況靠一紙通知或部門規定難以發揮長效作用,有必要上升到地方法規層面加以禁止。
飲用水污染
政府應及時向居民發警報
征求意見稿還專門新增了“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理”一章,規定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縣級以上政府應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受影響地區居民發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報。因處置水污染事故需要緊急調水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調水工作。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導致飲用水供應停止的,停止供水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組織啟動備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飲用水應急供應措施。
張金漢表示,應急預案很多地方都有,此次主張將應急處置機制納入地方法規層面,也是保證應急預案能更加有效執行。如成都去年發生的柏木河水體輕微污染事件就按應急預案處置得很好。
首次規定
環境違法按日累計罰款額
與現行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大幅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罰則也更細化。
按照現行條例規定,在保護區內的多種違法行為,罰金最多只有十萬元。如在地表水飲用水一級保護區內“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而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立墓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尸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并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了按日累計罰款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當事人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之日未停止違法行為,或者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之日未能改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后果,按照每持續一日違法行為予以日排污費三至五倍的罰款,無法計算日排污費的,予以每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張金漢介紹,提高處罰額度后,法規威懾力提高,企業才會更重視環保。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