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從具體戰略層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與SEA制度有效性相比,具體戰略SEA有效性則更具有實質性的內涵[7]。現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廣泛、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充分的公眾參與與具體的SEA實施過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也是衡量具體SEA有效性的重要基準之一[7]。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同時第十一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見,對于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已在法律上給予了支持。但目前在水利建設項目SEA中公眾參與還存在著廣泛性和深度不夠、形式單一、缺乏問卷設計的科學性、反饋意見合理公正處理不夠重視等弊病。
(2)、戰略決策者對SEA結論的重視程度。在水利建設項目SEA結論能夠為戰略決策者重視并最終體現在戰略方案中,是SEA有效性的最終體現[7,14]。目前我國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并將SEA納入法律之中,可以認為,戰略決策者對SEA的結論肯定會有所重視。但也不容樂觀,由于各種因素,在水利建設項目上,人們普遍認為不管其環境影響如何,總覺得該項目是有利的,當然也包括戰略決策者。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戰略決策者的最后定論。
3 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在目前水利建設項目中,SEA的實行還只是處在定性分析層次上,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其研究還處在工作經驗、工作方法的總結階段。SEA在水利建設項目中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有一定的過程。江澤民同志指出:“經濟決策對環境影響極大。要從宏觀管理入手,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機制。在制定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規劃重要資源開發和確定重要項目時,必須從促進發展與保護環境相統一的角度審議其利弊,并提出相應對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正式實施等,SEA在未來水利建設項目中一定會發揮重要的作用,從而使得其有效性能得到真正執行和落實。 趙翔 邵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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